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7
∙【字 号】延政发[2012]101号
∙【施行日期】2012.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2〕10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7日
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经陕政土批〔2012〕271号、延市土批字发〔2012〕41号、延发改投〔2011〕281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0600201100037号和延市土征〔2011〕第12号文件批复,同意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在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堵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延安市规划区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保障房)建设。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收土地面积:169.4亩(约11.2933公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
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补偿费用以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山地:1.3万-1.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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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即延政发〔2012〕第75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12〕第75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项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被征迁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
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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