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为规范            小区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结合深圳市对房屋装修装饰活动的相关要求,特签订本协议,业主、装修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装修施工备案登记申报流程
一、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资料册,内容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等资料,根据规定详实填写。
三、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10、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及业主的签名。
四、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确定是否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报消防审批并报批,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五、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施工备案登记。
六、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出入证押金等有关费用,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场装修施工。
第二条装修施工管理
一、承建资格管理
1、业主须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单位,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3、业主在购置和安装空调、热水器等设备设施前,要充分了解相应的安装位置和尺寸,并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现场查看定位后再购买,以免购买的空调与预留的空间不符,无法安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购买人承担。
二、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如施工未能按预定日期完成施工,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提出施工延期申请。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业主及施工单位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三、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装修方案及项目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阳台用布帘遮挡,防止灰尘
、噪音扩散,影响上下、左右邻居的正常生活。
3、需在公共区域地面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使用公共水、电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安排专业人员接驳水电,并收取相关费用。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喉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防止发生水浸、漏电跳闸等事故,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四、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每50平方米配备4公斤规格的灭火器1只,并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现场核查并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商铺装修须报政府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油烟、噪音的商铺应要求其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和进行降噪处理,保证油烟的排放和噪音音量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商铺门面外观装修,需按物业服务中心统一规划要求设计施工。商铺装饰装修完工申请备案检查时,需由商户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需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证明。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不得留宿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置1名人员看护现场的,需由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留宿过夜。
5、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随地大小便和乱丢垃圾。
6、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五、施工人员管理
1、《临时出入证》分为正证和副证。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须将《临时出入证》副证留置大门岗秩序维护员登记,并在离开小区时取回副证。
3、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正证,统一着小区装修施工搬运服,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4、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5、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6、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7、装修单位及施工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收取违约金。
8、装修单位及施工人员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9、禁止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
严禁用砖头或其它物品顶住电梯、防烟(火)门;
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装修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排水管道;
严禁骚扰其他住户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住户投诉和财产损失;
严禁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严禁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
严禁擅自进入地下室和天台;
严禁在天台或地面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
严禁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
严禁将电源线直接连接在漏电开关上;
严禁在装修房屋内吸烟、动用明火、使用电炉或生火做饭;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装修户内过夜留宿;
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乱堆、乱放装修垃圾。
10、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11、装修单位及施工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收取违约金。
六、装修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电梯)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未按规定搬运装修材料的,物业服务中心将按违章处理并代为清运,实际发生的清运费将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才能进入小区;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场地污染。
3、使用专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
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业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七、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元,并集中统一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装修垃圾池内。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3、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4、业主或施工单位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限期清理,如不及
时清理由物业服务中心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单位承担,业主负连带责任。
5、在装修垃圾搬运过程中,因拖拉或未袋装对地面造成造成损坏磨花,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或污染的,将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方必须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6、小区装修垃圾池内的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中心聘请专业承运单位使用专用车辆定期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理。物业服务中心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和装修单位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有无治安和消防隐患,并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将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直至报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九、装修竣工备案登记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方须共同全面进行装修质量查验,双方签署书面的竣工验收意见。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竣工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及其它异常情况,物业服务中心给予办理装修竣工备案登记。房屋竣工验收业主需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申请,自装修竣工备案登记合格之日起,房屋使用一个月,经物业服务中心复查,对四邻未造成损坏、渗漏及装修违章等影响的,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4、物业服务中心将于每周星期六上班时间,集中办理装修保证金的退款手续。
5、《临时出入证》正证或副证若丢失,证件押金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一、所有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按照业主申报的装修方案及装修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建筑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如随意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理石和大型吊灯等)
2、在承重墙、天花、地面上打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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