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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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桥光**(桥头段)19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向**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32820.87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暂计至*********,利息为6934.13元、复息为757.55元、违约金为1253.14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用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协议》、《现金分期银荷包申请表》、《********信用卡银荷包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被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告***签署信用卡申请表,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10000元的信用卡额度,经审核原告最终给予被告***10000元的信用卡额度。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已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各项规定,协议约定:1.被告***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费,境内交易为取现额的1%,取现交易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0.5‰,按月计收复利。转账交易视同取现交易。2.被告***逾期还款的,且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0.5‰,按月计收复利。3.被告***未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
金,最低10元。二、*********,被告***签署现金分期银荷包申请表,向原告申请20万元的银荷包额度,经审核原告最终同意给予被告***10万元的银荷包额度;分期期限为60期,一次性支付**费,**费率为25.04%,用途是房屋装修。被告***《现金分期银荷包申请表》中确认已知晓该该“银荷包”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信用卡银荷包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项规定,该细则规定:1.银荷包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额计入最后一期。2.被告***逾期未偿还分期付款额,原告有权从入账日期开始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三、被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在现金分期银荷包申请表签字确认知晓该借款事宜,且案涉信用卡借款用于房屋装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对被告***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由于被告逾期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申请额度10000元,申请表中“声明及签署”一栏载明并**持卡人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如上抄录,并在“主卡申请人签署”处签名。申请表的背页为《********信用卡领用协议》,第十九条“甲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记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三十条“甲方未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10元人民币”;第三十七条“《********信通信用卡申请表》、《********信通信用卡章程》、《********信通信用卡业务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和滞纳金……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率、滞纳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通信用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信通信用卡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载明“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法律途径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尾数为8080的信用卡。
*********,被告***以其名下尾数8080信用卡向原告申请了现金分期银荷包,申请银荷包金额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分60期偿还,一次性分期**费费率为25.04%;原告审核同意银荷包额度为10万元。《********银荷包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第3.2条“分期**费于银荷包业务办理成功后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第4.3条“持卡人未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每期的分期付款额,本行有权从入账日期开始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等。
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在《现金分期银荷包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清楚知晓被告***的借款事宜。
原告提交了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及欠款余额统计表证明截至*********,欠款本金32820.87元、利息6934.13元、复息757.55元、违约金1253.14元。
原告提交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证明信用卡取消了滞纳金,其通过公告方式对未按时还款的客户收取违约金。**********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
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公告显示**************于***********在门户网站发出公告调整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费为10元。
原告提供了《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了2000元律师费用。
**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复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截至*********的欠款本金32820.87元、利息6934.13元、复息757.55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予以确认。
至于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上述通知于**********施行。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原告采用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的
方式调整滞纳金为违约金,属于单方行为,明显与前述规定的**相悖。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十八条约定的可以通过公告形式调整的范围是限于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透支利率、滞纳金等费用进行调整,并未约定可以公告的形式收取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至于**********的利息、复利,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信通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表》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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