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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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欧式名门经营部,经营场所*********红星美凯龙二楼B9166。
经营者:***,*,**********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提交证据,追加被告,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欧式名门经营部(以下简称“******”)、**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实习法官助理**协助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本案分别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三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经营者***第一次、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7685.17元(其中医疗费15492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20元、**费5850元、护理费27360元、伤残补助金83396元、误工费49933元、被扶养人**费2009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357685.17元,减去被告**已付的10万元,还应付257685.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理由:*******,原告应被告**的邀约至被告******实际经营人***名下务工,***安排原告在被告**施工组工作。**********,原告与被告**在**********别墅3-102安装
一楼隔楼门窗抬窗玻璃时,因一楼阁楼窗台没有安全设施,原告从隔楼台上摔至地面。摔伤后原告头部伴渐进意识障碍3小时余送入***中心医院抢救,于**********和*********两次手术治疗,住院75天后回家休养。**********,经*********鉴定原告**********因工受到的伤害为拾级伤残,评定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120天,**期为120天。原告是******的从业人员,实际经营人***将承揽的门窗安装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施工,原告从业前被告没有依法履行对从业人员法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又疏于对****安全措施的监管,导致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不相识,也没见过面,**********3-102不是答辩人的工地,装修人员、原告住院情况答辩人均不清楚。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均受雇于被告******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原告的损失应当由雇主被告******承担,答辩人既不是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因此不承担责任;2、答辩人与原告系老乡,原告受伤后被告******不付医疗费,原告亲友又不在身边,答辩人于心不忍,四处借钱为原告垫付医疗费,聘请护工照顾原告,使原告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答辩
人所垫付的医疗费107,669.52元、护理费10,900元、**费3,259.99元,共计121,829.51元,应当予以扣除;3、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费、鉴定费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超过法定标准,且部分损失已由答辩人垫付,应予以扣除。医疗费:应扣除答辩人垫付的107,66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应**住院病历和出院**确定的74天为准(74天×60元=4,440元),入院后的25天,原告以答辩人制作的流食进食,未产生住院伙食费,应当予以扣除答辩人制作流食的**费3,259.99元,扣除后应为1,180.01元;**费:**期应以鉴定的120天为准;护理费:护理期应以鉴定的120天为准,每天以121元计算为14,520元,扣除答辩人垫付的10,900元后为3,620元;误工费:误工期应以鉴定的270天为准,按*****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建筑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8,853元(270天×1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5,000元;4、原告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地为一栋别墅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转角处的平台,平台规格约为2米×2米,平台与地面约1.5米高。在事发之前,答辩人与原告搬运玻璃经过此平台有20多趟,可见原告对环境非常熟悉,却在最后一次搬运玻璃经过平台时踩空跌落摔伤,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其因自身疏忽大意受伤,且应急反应迟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未向**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接受被告**的邀约为被告******安装门窗。**********,原告与被告**至**********别墅3-102号房屋安装一楼隔楼门窗抬门窗玻璃时,一楼阁楼窗台没有安全设施,原告从隔楼台上摔至地面。原告受伤后,被送入***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出院,共计住院74天,出院诊断:1、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5分,2、左侧颞顶部创伤性硬膜外血肿,3、左侧颞叶沟回疝,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左颞骨骨折,6、左侧颧弓骨折,7、左枕部头皮血肿,8、左侧腹股沟斜疝;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避免外伤,1月后复查头颅CT,定期复诊,不适随诊。原告在***中心医院产生住院医疗费153808.17元、门诊检查费50元;**********,***中心医院急诊科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急诊抢救室***头部备皮费人民币肆拾元整”;**********,原告在***人民医院复查产生门诊检查费313元;同日,原告在***雅捷药房购买药品花费380元;**********,原告在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复查产生门诊检查费338元;共计花费医疗费154929.17元。
**********,**********就原告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期委托*********进行鉴定,该
鉴定中心于**********作出******【2021】临鉴字第9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评定为十级伤残,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评定误工时间为270日、1人护理120日、**时间120日。原告因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1,500元。本次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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