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1.11.24 |
施行日期 | 2012.01.01 |
文号 | 浙价服[2011]387号 |
主题类别 | 价格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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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1〕38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电视用户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数字电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定价机制
按照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同特点,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1、政府管理。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线数字电视延伸服务收费、机顶盒IC卡工本费、住宅小区内有线数字电视建设预埋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住宅小区内有线数字电视建设预埋费由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其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均由省物价局定价。
2、市场调节。付费频道费、影视节目点播费、节目包月费、节目套餐费等有线数字电视增值服务收费及需自购机顶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文件执行;非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终端计收,由运营机构按不高于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暂停期间运营机构不得向用户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运营机构要创造条件将农村有线电视独立小前端(小有线电视网)并入当地有线电视网。因偏远有线电视网未覆盖而暂时无法并入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为每户每月5元。
三、清理有线数字电视延伸服务收费
(一)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居民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标准为每户300元,非居民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按每个接收终端计收,基准价为180元。运营机构收费可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
确实暂时无法并入当地有线电视网的农村有线电视独立小前端(小有线电视网),入网费基准价为每户150元,小有线电视网可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与村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运营机构已对住宅小区等建筑物收取电视管线预埋配套建设费或预埋工程费的,不得再向申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收取入网费。
运营机构不得向申请开通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及非居民用户收取开机工料费(接入施工及材料费)。
在有线数字电视统一整转过程中,运营机构不得向原登记在册的居民用户及非居民用户收取入网费、开机工料费(接入施工及材料费)等费用。
(二)取消有线数字电视暂停、恢复使用费,移址服务收费,转户(改名)收费。
四、规范机顶盒配置与维修服务
开展或完成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区域,运营机构应免费向居民用户(含原登记在册的
用户及新增用户)提供1台基本交互型机顶盒。需要配置第2台(含)以上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对于非居民用户,均由用户自行购买机顶盒。机顶盒销售过程中,运营机构(或生产厂家)要创造条件让用户自由选择购买。
对于运营机构免费提供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由运营机构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由运营机构(或生产厂家)有偿提供的数字电视机顶盒,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运营机构(或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机顶盒“三包”政策规定执行。对于用户私自拆卸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的,运营机构不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五、规范机顶盒IC卡价格
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的规定,运营机构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运营机构不得向申请开通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收取机顶盒IC卡工本费。机顶盒IC卡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运营机构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对因损坏、丢弃而申请补领IC卡的,可按每卡60元收取工本
费。
六、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减免政策
认真落实文化惠民政策,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等相关规定,对低收入群体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实行减免。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用户,免收主终瑞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凭相关部门证明、证件)。对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的用户,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凭相关部门证明、证件)。居民用户拥有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机的不再享受基本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运营机构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50%与用户协商收取。
各地现行减免优惠幅度大于上述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七、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行为
各地运营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项目,运营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运营机构实施收费前15日要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项目、内容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机构依据市场需求、业务成本所设定各类互动业务套餐收费应当符合价格政策规定,并要简化套餐收费结构,提高套餐收费的透明度,适当控制互动业务套餐数量。运营机构开展有线数字电视增值业务,应由用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用户订购任何有线数字电视增值服务。
运营机构要按规定认真做好价费公示,各项收费实施前,应提前15日在营业场所、运营机构的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或服务内容时,调整前应及时告知已订购使用的用户。运营机构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的宣传,所提供服务格式合同(协议)应符合价格政策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9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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