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8.19
【字 号】内府办发[2011]73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工作,明确我市城区配建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程序,保证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内江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将公租房纳入拟出让国有土地规划、拍卖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内江市人民政府的建设方式。
  内江市城区新建公租房主要采取配建制度。即新建公租房主要在开发建设用地30亩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3%-5%的比例配套建设,建成后的公租房由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市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由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进行租赁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配建公租房的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公租房配建项目规划条件。负责配建公租房项目备案,主要包括《公租房配建意见书》、《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
交协议》等的备案。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依据市住建局制定的配建公租房年度计划,制定配建公租房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落实公租房配建项目建设用地。
  市房管局负责配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的拟定,建设管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过户、产权管理。负责建立具体项目的建设档案,对配建的公租房项目实施建设质量监督、建设进度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动态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公租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市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租房发展规划和配建公租房的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公租房的配建规模和配建比例,拟定配建项目规划条件,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要求等。明确配建公租房建筑面积纳入计入容积率的住宅建筑面积统一管理,使用性质统一标注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2、市国土局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配建公租房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公租房建设用地供应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综合确定拟配建公租房的出让地块,明确配建公租房分摊的划拨土地面积,确保配建公租房土地供应。并根据市住建局拟定的规划文件和市房管局拟定的《公租房配建意见书》进行土地出让,将公租房配建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内容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条件。
  3、市房管局根据配建公租房年度计划、建设用地配建计划、配建项目规划条件等拟定《公租房配建意见书》,确定拟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内容。
  (二)土地出让后
  1、市国土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依据《公租房配建意见书》将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要求进行明确约定。
  2、市房管局与项目业主单位(开发企业)签订《内江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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