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12.01
【字 号】内府办发[2010]92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内江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内江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内江市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内江市市域范围内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租赁、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加大投入,根据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住房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内江市住建局负责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城区九街(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房项目的初审。
  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区九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租赁管理工作。
  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区负责除九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住建、物价等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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