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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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N13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以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与**餐饮就*************底层-2(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解除;2.判令**餐饮返还**支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709元、保证金25,000元,物业费4,200元;3.判令**餐饮支付**为其垫付的租赁期之前的电费323.72元、水费33.08元;4.判令**餐饮赔偿**损失共计161,420元(其中员工工资8,750元、房屋装修费137,670元、律师费1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餐饮承担。审理中,**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餐饮赔偿**损失共计154,280元(其中员工工资8,750元、房屋装饰装修残值130,530元、律师费15,000元)。又,审理中,**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餐饮赔偿**损失共计161,420元(其中员工工资8,750元、房屋装修费137,670元、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餐饮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餐饮将系争房屋出租给**,用于经营“吉祥馄饨小吃店”,租期为********************,月租金12,508元,付三押二,**支付三个月租金、全年物业费、押金及*
*************的租金;后**于********装修完毕后,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被相关部门告知因系争房屋土地**为“非**、餐饮用地”,且系争房屋的门系由窗改建而成,存在违建,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系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土地**更正为“住宅”,并将违建的门恢复成窗后,**才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认为,系争房屋在门恢复为窗后导致其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不达,**餐饮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亦未告知**系争房屋存在违建事实,故诉至****判如所请。
**餐饮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一、当时系争房屋证照齐全,租赁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当时合同不存在解除事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对于系争房屋的违建,**餐饮亦不知晓,故不应承担责任。
**餐饮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向**餐饮支付自*********************期间拖欠租金100,064元,并赔偿**餐饮违约金25,016元,以上两项合计125,080元;2.本案反诉费由**承担。审理中,**餐饮增加一项反诉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系争《商铺租赁合同》于**********解除。事实和理由:系争《商铺租赁合同》出租给**用于经营“吉祥馄饨小吃店”,租期为********************,月租金12,508元,付款方式为按期支付,三月一期,第一期为***********
**********,但自***********,**继续占用系争房屋,未按时支付租金,直至**********才搬离系争房屋,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致反诉。
**对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餐饮的反诉请求。一、系争《商铺租赁合同》已于**********解除,双方后续仅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二、自**********始,**就不再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不应支付所谓拖欠租金,自己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赔偿违约金。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收据、微信聊天**、付款凭证、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图纸、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转账凭证、项目总承包合同、电费账单、缴费账单、缴费凭证、聘请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谈话录音、装修照片及视频、**********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材料。**餐饮就本诉未递交证据材料。**餐饮围绕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商铺交接确认书、不动产权证、重新对外出租的合同及照片、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就反诉递交了其妻子**与**餐饮员工***的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依职权另调取材料一组。**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以**餐饮为出租人(甲方)、以**为承租人(乙方)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该
合同第2条“租赁标的及**”约定:甲方将位于*************-2底层商铺在良好的情况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只能经营吉祥馄饨小吃店,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总计约30平方米,交铺标准为甲方收到全款后将该商铺钥匙交付给乙方,合同期内如遇***的因素及国家动迁拆除合同终止双方都无违约。合同第3条“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为约3年,自**********至**********止。合同第4条“租金”约定:月租金12,508元;租金按每3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乙方应于***********付清,否则本合同自动废除,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期租金期满前十天,保证金不可当租金使用,甲方应于收到每期租金的同时签署全额租金收据给乙方,或转账**为凭;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逾期一日,按当天租金10倍计算,不然视为违约行为,如乙方逾期超过三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及停水、停电、锁门,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搬出,若乙方拒绝搬出,当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按照废品来处理**一切物品,如乙方自编说有贵重物品丢失全当诬陷,与甲方无关,后果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本合同第8条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5条“租赁保证金”约定: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租赁保证金共计25,000元,乙方应于交房当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甲方在收到租赁保证金同时应予以书面签收等。合同第6条“其他费用”约定:租赁期限内,水费、电费、煤气费、**费、**(通讯)费、物业费350元/月,年付等商铺使用费
用由乙方承担,并接单如期缴纳或甲方上门收取;合同第7条“合同终止及解除”约定:乙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合同期满后不能续签的,乙方无条件搬出该商铺,甲方只需退还乙方保证金,无其他违约费用。合同第8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诚意履行,经营期间任一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均做违约处理,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2倍,并退还甲方所给的免租期费用。合同第8.3条约定:乙方在经营期间要有正规证照方可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自行处理邻里及同行关系,若与邻里或者同行发生纠纷投诉等,则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情节严重时甲方可按照乙方违约处理并收回该商铺,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合同第8.4条约定: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的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1.该商铺被依法列入拆迁、违建范围内的;2.租赁期满后不续签给乙方;3.该商铺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毁损、灭失的。合同第9.2条约定:甲方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合同材料,乙方自己办理相关证照。合同9.4条约定,“甲乙双方有纠纷的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败诉方必须承担赔偿对方损失(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的保证金)”。系争房屋于前述合同签订当日由**餐饮交付**,**于当日支付**餐饮自*********************期间的租金4,169元、自**
*******************期间的租金37,540元、保证金25,000元、自**********至**********止一年的物业费4,200元。根据合同约定,*********************期间的租金应为37,524元,审理中,**表示,其实际多付了16元,**餐饮应当返还该16元。另,**支付电费323.72元(其中包括垫付了系争房屋*************期间的电费)、水费3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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