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广西公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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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学生住宿条件达不到所规定的面积、设施的按以上住宿收费标准下浮10%—30%。加装空调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最高加收150元/人.年;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学生宿舍供水、供电定额,超过供水、供电定额标准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2015年秋季学期起,学校可在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新建学生公寓的实际设施配置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确需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2、非新建的学生公寓,加装空调后,可在原住宿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加收150元/人.年,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3、改建的学生公寓、按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的特殊标准的硕士、博士生公寓、学生公寓房间结构特殊、无法套用附件1规定类别和标准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4、学生公寓实际住宿人数超过规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每室每年住宿收费总额÷每室实际住宿人数;特殊情况下减少住宿人数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4人一室住宿1人或2人的,住宿费收费标准
可按每室每年住宿费收费总额分摊;其余情况导致实际住宿人数不足的,仍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5、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原建的公办广西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的学生宿舍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按以上附表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超过供水、供电定额标准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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