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2.31
【字 号】鄂政发[2003]51号
【施行日期】200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3]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作用,加快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未来,明确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建筑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是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大力调整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我省建筑业在全国的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保持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湖北省情和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
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竞争能力和市场份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1、产业规模:到2005年,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17%;增加值达到280亿元,年均增长15%,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利税总额达到50亿元,利润总额达到18亿元,建筑业从业人数保持在130万人左右。到2007年,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增加值达到32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利税总额达到60亿元,利润总额达到22亿元,从业人数保持在150万人左右。到2010年,总产值达到1800亿元,增加值达到5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利税总额达到90亿元,利润总额达到32亿元,从业人数保持在180万人左右。
  2、产业布局:到2005年,建立起合理的行业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到2010年,完成行业战略性调整,实现行业的优化和升级,培育形成一批能与国内大承包商抗衡并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企业。区域布局上,形成以武汉城市圈的建筑业为主体,鄂北襄樊和鄂西宜昌及其周边城市建筑业为两翼的发展格局。
  3、产业素质:到2005年,信息技术在建筑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全行业动力装备率达到5千瓦燉人,技术装备率达到11400元燉人,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2000元燉人(按增加值计算),建筑专门人才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1%,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动力装备率达到5.7千瓦燉人,技术装备率达到12800元燉人,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2800元燉人,建筑专门人才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4、产业管理: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规范、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程质量尤其是住宅质量明显提高,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调控体系,建筑产品优良品率大幅提高,进一步降低工伤事故,建立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需要的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
  二、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四)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一批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改组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批国有建筑业企业和集体建筑业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同时使一批民营建筑业企业成为
行业发展的排头兵,所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到2005年,基本完成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退出或不占控股地位,集体企业公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的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鼓励采取整体改制、整体出让、整体合资等形式,也可以分拆改制,分步实施。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通过购股、配股、奖股、贷款等办法,实行经营层收购并控股,允许主要经营者持大股。
  建筑业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对经营规模大、净资产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原则上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改制进一步将企业做大做强,有条件的还应积极争取上市;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坚持公有资产一次性退出,改制为民营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兼并、破产、关闭等办法平稳退出市场。
  (五)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中享受我省已出台的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各项改革政策规定,省属企业的改革可以参照所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有建筑业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破产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破产。加大依法破产的力度,确保劣势企业退出机制有效运行。
  (六)规范企业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改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发[2000]64号)的规定,规范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七)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和发展建筑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进对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质量评优等方面一视同仁。今后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业企业。
  (八)深化企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全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绩付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工资收入重点向管理、技术、市场等关键岗位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倾斜。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逐步提高其分配比例。完善企业内部招标承包经营制度和项目经理目标任期制度。
  (九)抓好改制中资产和负债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改制企业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2、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实行30%的优惠;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可实行10%的优惠。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3、对确需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呆坏帐和潜亏挂帐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
  4、改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可以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改组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批准后,可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变现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
  5、对以“零资产”、“负资产”改制的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报财政部门妥善处理。
  6、改制企业欠交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欠交的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转为企业自有资金。
  (十)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1、企业改制过程中置换原企业资产,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
  2、改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按照国家有关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3、改制企业原已办理相应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经审查,其面积和权属与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一致,改制后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国土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
  4、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应给予优惠。
  5、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在五年内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期满后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可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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