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冷武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2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秀梅魏金吉晋军 
【审理法官】杨秀梅魏金吉晋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冷武占;方秀玲;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冷武占方秀玲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冷武占方秀玲 
【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郭志敏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郭志敏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子华朱文博杜渤海郭志敏 
【代理律所】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冷武占;方秀玲;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专家组出具的调查分析意见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认定本案被上诉人冷武占、方秀玲的财产损失系多个主体的过错行为造成,一审法院依据天然气公司、金海公司、华安公司的职责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上诉人按照6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并予以赔付相应赔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民事主体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经一审法院释明,冷武占、方秀玲不追加102室住户为被告,仅要求涉案三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管辖第三人物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专家组出具的调查分析意见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认定本案被上诉人冷武占、方秀玲的财产损失系多个主体的过错行为造成,一审法院依据天然气公司、金海公司、华安公司的职责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上诉人按照6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并予以赔付相应赔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102室住户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经一审法院释明,冷武占、方秀玲不追加102室住户为被告,仅要求涉案三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5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3: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8月9日上午11时06分,位,位于东营区北二路与西二路路口向西200米路南的华安荣寓小区某某楼某某发生爆炸炸造成1号楼部分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102室内一人受伤,就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专家组出具的调查分析意见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系多个主体的过错行为造成,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不追加102室住户为被告,仅要求涉案三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原、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79700元没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天然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关于上诉人提出的“102室住户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经一审法院释明,冷武占、方秀玲不追加102室住户为被告,仅要求涉案三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冷武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民终2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01323Y。
     法定代表人:吕学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武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秀玲。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93491070,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袁传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413057,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某某iv>
     法定代表人:马波,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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