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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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生,**,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生,**,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事实和理由:1.**以多占用建设用地为目的,深夜用挖机挖掉涉案房屋西侧墙体,致使屋面全部塌落,租户贮存在内的物品受损,**为不是过错,而是违法犯罪。2.***、***的********房屋与**的73号房屋相邻,都是在*****4月左右从政府通过拍卖取得的,**提供的“建房协议书”称“乙方东侧与甲方相邻的房屋无墙属于借用甲方的墙体”与事实不符,***、***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协议系伪证;即便该协议是真实的,***也已于*****死亡,**理应与***、***协商,重新签订协议。3.一审认定**取得继续施工许可没有相应**,其从*****买下73号房屋后从未翻建、修缮,**也从未与***、***协商,双方作为平等资格的公民,并未依法取得拆除***、***房屋(包括违建)的执法权。4.关于恢复原状,一审仅判决恢复原状的费用不当,还应确定恢复的内容、恢复的状况,另,判决恢复原状的费用过低。
被上诉人**辨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将其损坏的位于**************房屋立即恢复原状;2.**赔偿其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其对**************房屋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47987.85元,***********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租金损失32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66187.8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土地及房屋权利人为***,***于*********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继承人为配偶***及*儿***。*********××号土地及房屋权利人为***与**,***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权利归**所有。
*****,***申请翻建***××号土地上房屋,其取得建房批复并与四邻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甲方)与***(乙方)的《建房协议书》约定:原房间距以乙方“宗**”为**,从1080界址点至1095界址点向北与甲方之间为夹弄,间距(即甲乙双方墙体的外边沿之间)为0.61米,从照片所示及实地情况看,乙方东侧与甲方相邻的房屋无墙属于借用甲方的墙体(即“宗**”1080界址点至1078界址点),墙体长3.59米,厚度0.3米,墙体的土地为甲方。现房间距:甲方西侧西南墙角沿甲方的界址线(即甲方最北侧与乙方东墙外边沿0.61米处为界址点,**至甲方西侧邻居顾家玉的主房东墙外边沿取直)砌墙,不占用西侧夹弄,沿甲方界址线从西南墙角到**墙角在甲方一侧形成的三角形空地的土地使用权为甲方。甲方在挖地基时,若墙体有碍或危险,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墙体,待甲方砌好墙体后,仍暂借甲方的墙体,乙方的建筑面积不变,待乙方新建房屋时退出,修复由甲方负责(包括屋顶的损坏)。***一方拆除了***××号的房屋后,但因故未能继续施工,其将上述两土地相邻房屋的墙体重新砌好,***、***东侧一间房屋仍借用该墙体。
另查明,***、**为在***××号土地上翻建房屋数次起诉*********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审理中,**称,其取得***政府同意继续施工许可后恢复施工,但发现***、***在其土地上违法搭建了建筑物,其多次和***、***沟通**拆除,社区也协商处理过,政府部门还出过相关通知,但均未能拆除,造成其无法施工。**为此提供了***政府出具的编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业主于**********在*****里面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未见合法审批手续,已涉嫌违反了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立即改正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清除对城市管理造成的影响,并在***********到***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后**又向法院起诉*****政府履行对其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拆除了其与***、***相邻土地上的蓝色彩钢瓦屋顶房屋一间及其与***、***相邻房屋的墙体并致该墙上方屋顶倒塌,引发本案诉讼。
审理中,一审法院至案涉房屋现场勘查,**拆除的蓝色彩钢瓦屋顶房屋自***、***宗**1078界址点南延3.5米,该房屋不在***、***宗**范围内,***、***未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提供该房屋批建手续。**拆除的墙体系***、***房屋宗**上1080界址点**至1078界
址点的墙体,该墙据1095界址点的距离0.61米(不含墙体厚度),墙长3.59米,厚度0.3米,红砖水泥结构,并由此导致该墙上方屋顶倒塌,屋顶系青瓦桁条结构,审理中,双方确认上述屋顶面积为7平方米。
审理中,**同意在***、***宗**1080界址点至1078界址点西侧帮其重新砌墙,但该墙要砌在***、***的宗**范围内,并由其帮***、***修复倒塌的屋面,其新建房屋时亦会向东缩进40公分,这样双方房屋可以形成40公分的间隔,减少纠葛。***、***不同意,其**在倒塌墙体处重新砌墙,继续借用该墙体,直至其新建房屋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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