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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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向原告交付位于*****************面积为328.38平方米的底商商铺一套,如无法交付则由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12,478,440元(估算方式:328.38平方米×38,000元/平方米);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或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暂计算人民币228,686元(按照166元/日,自***********暂计至*********,共2221天,扣除已支付的违约金140,000元,暂计损失228,686元,自*********之后的损失,为无法交付房屋及补偿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应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至补偿款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单保函费22,376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本案鉴定费57,848元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拆迁原告所有的位于克西路的私宅,并给予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根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房屋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相结合,其中原告现房屋一层252.6平方米按1:1.3的比例,在拟建“****”四期商业门面给予安置328.38平米,具体位置为******往东第二家。同时,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自乙方依照合同腾退、交付房
屋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过渡期满未交房,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每月166元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商铺,也拒不支付与上述商铺同等对价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请不具体不明确,原告应明确其诉请确定药房或是要钱,按照合同约定,并没有约定原告所述的交付一楼底商商铺,对1、2项,被告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房屋建成后被告如约向原告交。被告支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建房**一直都在,房屋建设完毕后被告就愿意给付。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被拆迁人、乙方)与被告(拆迁人、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第一条:被拆迁人代表的确定:被拆迁人家庭全部成员一致签字同意***作为被拆迁代表人,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拆迁人给付被拆迁人的各种款项及安置房屋,一律由***领受。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发生的与房屋有关的分家、继承等纠纷,拆迁人(甲方)一律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条、被拆迁房屋现状: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现状
如下:一层建筑面积为252.6平米,地下室面积198.36平米,二层加三层、四层建筑面积共计757.81平米。2、被拆迁房屋产权属于***。3、若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乙方应在和甲方签订本协议,领取第一笔货币补偿款以后通知解除承租关系并限期清退租户,腾空房屋。4、若被拆迁房屋有抵押或者担保,乙方应在和甲方签订本协议前解除抵押或担保。第三条、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双方协商同意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相结合。具体如下:1、乙方现房屋一层252.6平方米按照1:1.3比例,在拟建“****”四期商业门面给予安置328.38平米,具体位置为******往东第二家。2、二层、三层、四层建筑面积共757.81平米,按照7,500元/平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总额为5,683,575元。地下室面积198.36平米,按照6,000元/平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总额为1,190,160元。以上补偿款总计6,873,735元,补偿款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的三日内支付其中的2,291,245元作为本协议的定金,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291,245元,其余2,291,245元在乙方腾空房屋,将房屋交付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逾期不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第四条、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助: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自乙方依照本合同腾退、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至过度期满未交房,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166元违约金。第五条、退腾房屋期限:乙方在甲方付清房屋补偿款后将房屋交给
甲方或者政府征收部门拆除。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拆迁款定金2,291,245元之日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甲方。已腾空房屋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结清,与甲方无关。
**********,原告***(被拆迁人、乙方)与被告(拆迁人、甲方)签订《房屋交接证明》,载明:拆迁人已经向被拆迁人全额付清拆迁补偿费及相关各项费用,交房人将涉案被拆迁房屋交给接收人,同时将房屋土地证交给接收人。自该房屋交接之日,接收人自房屋交接之日起享有对交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交房人不再享有对房屋的上述权利,不再与房屋有任何关系。乙方于***********腾空房屋,将房屋交予甲方拆除。若届时乙方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交房,甲方可随时强行拆除房屋,或交政府征收管理部门强行拆除。
因逾期交付商铺,被告合计已向原告支付损失1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面积为328.38平方米的一楼底商商铺,评估其在同等地段、同等面积、同等条件下的商铺的现市场价值以及评估该商铺自*********************期
间产生的租金收益价值进行评估。**依法委托,经摇珠产生由*******************进行评估。*******************进行评估后于***********作出新土评报字**************为:价值类型: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商铺自*********************期间产生的租金收益为2,317,238元。该鉴定原告***垫付评估费13,940元。
基于本案诉讼,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22,376元。
庭审中查明,涉案争议商铺被告因客观原因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
以上事实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交接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的鸟瞰图、商业****的效果图、待拆迁的9户的房产坐落以及人员姓名、民事裁判文书、保全费、保函费票据、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设计**图、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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