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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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5-120,由***************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出生,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工程款87250元,驳回***的反诉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对涉案工程垫付的款项32981元包含在已经支
付给***的145000元中,一审判决***向***支付款项属于重复计算,***不应当返还。2.一审判决***施工增项款过低,与事实不符,一审遗漏了***施工的增项118000元,但考虑到与***的朋友关系,只*****支付87250元。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其支出的32981元系垫付的砖钱,不包括在向***支付的147176元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增项需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主张的增项系虚构,没有事实和法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偿付***建房工程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后***称因施工过程中有合同外的增项,增加的工程造价54800元,所以工程款共计232250元,***已给付145000元,尚欠8725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给付建房工程款87250元。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返还***垫付的建房工程款95218元;2.诉讼费用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签订《建房说明书(包含项目、名称)》,约定***给位于****************家建房,建筑面积约为136.5平方米,建房**属于砖混民房一般工程**,该说明书还对房屋的基础部分、门窗、室内、地面地板砖、上下水、电路等进行了说
明。其中,四、室外断桥铝门窗60mm厚,室内厨卫门铝合金,室内免漆门。六、室内抹灰、刮白、大张石膏板吊平顶。厨卫pvc板。七、地面地板砖:厨卫、墙地地砖,价格20元以内,超出部分甲方补齐。八、上下水部分:厨房、卫浴间做到室外为佳。上水管为ppr4分管,下水管为pvc主管110mm,其他50mm,根据实际情况具体位置甲方现场指定。九、四周墙做50mm保温板,刮抗裂砂浆。十、电部分:进户主线10㎡铜芯线,空调插座4㎡铜芯线,普通插座2.5㎡铜芯线,灯1.5㎡铜芯线,每房间设置1-3个插座,一个普通吸顶灯。插座具体位置及高度甲方现场指定。安装灯具普通节能灯。十五、屋顶钢筋混凝土,挂红泥瓦。合同后附有图纸。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建筑面积为136.5平方米,每平方米1300元,***包工包料。施工期限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如何支付工程款,实际是施工过程中,***需要款项时,***就支付一部分。***认可收到工程款145000元,***称以多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共计支付147176元。
一审庭审中,***称实际施工时变更增加了多项,分别为:1.大门地面加高,长10米×宽3米=30平米,工料费3000元;2.二次做大门头加大12000元;3.新房后院地面平整铺设6000元;4.新房前修小院、大门坡道、地面平整15000元;5.新建房前做污水井一处4000元;6.**围墙与围墙接高,工料款8000元;7.旧房房后增加散水一处3000元;8.新房东西做雨
水管道封面堵口6000元;9.前面整个贴砖8000元;10.室内吊顶加保温板2000元;11.室外做窗户线条3000元;12.房子地基加深10000元;13.房子加高20000元;14.家庭一般装修改为精装修人工费增加8000元;15.平顶房改尖顶房增加费用88000元;16.运送建筑工人产生的交通费10000元;17.建筑材料由一般转高等加价15000元;18.窗户做造型加价3000元;19.地板超出价格4400元;20.垫层差价12000元。***认为第九项外墙贴砖虽合同没有约定,但是***确实做了,其认为前面外墙只有50平方米,三个工人一天即可完成,费用1000元左右即可。关于第十项保温板,***称合同未约定屋顶保温板由***施工,保温板的材料系***购买,由***的工人安装,***认为一个人工费即可。对于***陈述的其他变更增加项,***均不予认可。经询问,***表示地基加深、房屋加高共计1.2米,由合同约定的一般装修即抹灰、刮白,变更为精装修即吊灯池、做细致的门窗套。
***称因与***系朋友关系,在其施工过程中,自己垫付了多笔本应由***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
一、为***垫付安装门窗款,包括防盗门(入户门)、铝合金门窗(卫生间门)、**木门(室内木门)、60型断桥门窗(房屋外窗)共计31600元。***提交收据两张:*********,**
京庆塑钢铝合金加工中心出具的收到防盗门款5300元,同时,附有当日转给“门某”5300元的微信转账**。*********,**该出具的收到门窗款11000元的收据,并附有**********转给“**”8000元及*********转给“**”3000元的微信转账**。***提交**********签订的《**门客户订货合同》,该合同显示总款14300元,预付款10000元,余款4300元。***未提交相应的转账及支付凭证。***提交转给微信名为“九似完美:木门,全屋订制”的人7000元,***称,该人系***介绍的做木门的,***支付其7000元后,该人失踪。经过派出所追查,追回6000元,至今仍欠1000元,该1000元系***给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二、为***垫付的砖瓦款。***称其于**********转给拉砖的人2650元,并提供微信转账**。于**********替***结四车砖款10209元,同时向拉砖人支付***在其他项目欠付的砖款2120元。***提交四张收据(结款四车砖钱)及**********转给“**”10000元的微信转账**。
***提交***********,“皇家古建”开具的***,定制瓦片共计4799元,该***标注“收定金1000元,余货到付清”。同时,***提交***********向“**皇家古建”微信转账1000元及***********向“**皇家古建”微信转账3999元的凭证。
***提交于***********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转账3480元的微信转账凭证及***出具的收
据,证明***向**处购买了挂墙上的壁画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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