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4.05.09
∙【字 号】东政〔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
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实际,特制订《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分为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三种形式。
个人建房,是指由农村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新建农民住房的活动。
其他住房建设,是指由国家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进行的各类住房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翻建住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要求,制定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意见办法,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组织审查各
县(区)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各县(区)农村建设规划执行和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据《办法》,制定本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村庄规划执行,为农民建房活动提供各项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村庄规划管理和住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建制镇政府配置人员2~3人,乡政府配置人员1~2人。农村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建房承包人和农村工匠建房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土地与规划管理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要求,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各县(区)农村住房用地的管理工作,负责下达全市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二)县(区)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本县(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农户宅基地用地指标),并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建房申请用地面积。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村家庭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新增个人建房用地,个人原有住宅的改建、扩建,须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建房用地,不予批准:(1)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50平方米,分户后再申请宅基地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用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房用地,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个人申请在原址改建、扩建的,在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前提下,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
(四)农民建房按规划实施异地建房的,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依法收回,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第九条 农民个人建房开工前应按程序申请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建房、其他住房建设应符合乡镇或村庄规划要求,按城市住房建设程序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及其他建设手续。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实施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宣讲,提高农民群众执行规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好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宣传,提高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节约土地意识。
第四章 建设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农房建设选址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避免在规划和已建成的各种道路、管线控制范围内建设;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必须使用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或者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并应满足相邻住户采光要求。施工过程中要接受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需要新建或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符合村庄规划并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个人庭院新建围墙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宜控制在2.5米左右,新建围墙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实施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及有关房屋建筑施工验收规范,集体建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庭院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庭院建设应执行村庄建设规划,新建道路、水电线路、附属用房、围墙和大门应按规划要求设置,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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