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 号】岚综管办〔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岚综管办〔2020〕70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为改善老城区城市建设面貌,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施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维护、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分批分期开展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或C级的危房。
适用范围:老城区东至环岛东路,南至金井湾大道—万景路,西至翠园南路—金井湾大道—
潭城南路—红湖西路—金峰路—竹屿湖中路—和平大道,北至莲花北路,总面积约12.2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蓝线范围)。其他区域的危房改造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危紧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85号)执行。
三、禁止改建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
(二)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的用地范围或近期(两年内)拟征收的用地范围;
(三)城市道路及两侧防护绿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四、整体拆除重建
在可改建区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并符合拆除重建要求的,可申请整体拆除重建。
(一)拆除重建要求
1.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的重大危房,可结合南北街改造项目,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改造。
2.原房屋前间距大于等于6米,按原位置拆除重建。原房屋前间距小于6米,原则上退线改建后房屋首层前墙面与其正对面房屋后墙面的间距不得少于6米,退线区域作为公共用地,不得围挡、占用。二层以上允许房前悬挑不超过1.5米。
3.在退线后的原土地权属范围内,按原产权建筑面积进行改建,层高参照危紧房改造的层高标准,屋面鼓励采用坡屋顶。若该危房为申请人同一户的家庭成员在平潭区域内唯一居所的紧房户,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进行改建。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成员同一危房户籍地址上人数(户口迁入截止时间计至2019年12月24日,婚嫁迁入和出生申报除外)计。
4.原房屋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有共墙的,应当提交相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5.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人(或直系亲属)应一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该房屋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或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6.贫困人口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5平方米申请改建的贫困户,除享受原有文件规定的补助外,区财政再给予每户3万元的危房拆除重建补助(适用于全区贫困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不享受各级政府危房改造补助。
(二)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1.申请及村(居)审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呈报片区危改办审核后,在村(居)委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中签署意见,上报海坛片区管理局研究。
更多推荐
房屋,实验区,平潭,综合,老城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