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6.25
【字 号】沪农委〔2015〕171号
【施行日期】2015.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5〕171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 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县村庄改造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县项目推进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县村庄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规划、项目建设、报账核算、档案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协调项目整合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村庄改造财政奖补配套资金,并对本区县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所管辖区村庄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地区项目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标准、内容
  第五条 申报村庄改造财政奖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乡规划体系中确定保留,并纳入区县2015年至2020年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行政村。
  (二)项目实施区域农民居住点相对集中,受益农户一般不少于50户。
  (三)申报奖补项目建设方案已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举债投入,村民筹资筹劳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五)区县政府重视财政奖补工作,具备奖补资金配套能力。
  符合上述申报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的条件,并且规划相对稳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任务较重;
积极推进项目整合、已明确项目整合计划;基层组织战斗力强、农民有迫切需求并自觉支持配合的地区可优先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奖补标准为2万元/户,超出奖补标准的投入由区县自筹。
  根据区县财力状况,按照奖补标准,市对区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市补助40%;松江区、青浦区市补助50%;奉贤区、金山区市补助60%;崇明县市补助80%。
  第七条 村庄改造财政奖补内容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分三类:
  (一)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类:道路、桥涵建设,供水及雨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建设,燃气管网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照明装置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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