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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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经二路1-11号1栋6层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8层8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174,50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882.16元(174,509元×1‰×8个月,*********************);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1,607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分包人)与被告**************(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融投小镇,分包范围:客房(8-10层)每个房间按30m1结算,分包**内容:水电工(含弱电),木工,油工,瓦工,(含地面凿平),洁具安装,玻璃隔断安装,石材干挂安装,软装硬装安装。在施工期间产生**费用共计320,116元,被告前期己支付原告**费145,607元,尚余174,509元**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另被告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1‰违约金向原告支付8个月的违约金41,882.16元。
被告**************辩称,原告施工工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工,并且已经施工完毕的工
程项目工程质量***,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确实是320,116元,但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223,917元,尚欠原告**费96,199元,另按照合同第19.1条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是*****的******,每月支付工程款是上月完成工程量的80%,余下15%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或下个工序开始视为合格,合同工期是60天,但是原告干了六个月,每个月完成的工作量较少,之后由于原告的工人不到位,工程质量***,原告主动退出了,至今原告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仍***,没有达到付款的节点,原告主张违约金不能成立。
反诉原告**************向**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工程质量返工的工程款126,950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50,000元。事实及理由:***********,反诉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客房(8-10层,30㎡/间,400元/㎡)分包给乙方;2.乙方向甲方提供水电工、木工、瓦工等装修施工**内容;3.工期自************至**********止;4.乙方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甲方递交完整清算资料,经甲方确认后14天内进行**报酬最终支付”。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迟迟未完成工程施工,在反诉原告一再催促下,因无能力完成施工退出,反诉原告针支反诉被告已完工的部分进行清算,并向反诉被告出具8-10工程合量清单。
在反诉被告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即提出部分工程施工质量***,向反诉被告提出后未能及时整改,反诉被告退出施工后,因反诉被告施工工程质量***,反诉原告另寻第三方返工,期间产生返工费126,950元。同时,由于反诉被告无能力完成施工,导致工期一拖再拖,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承担延期交工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辩称,不认可反诉被告所称工程质量***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签证***、工程核量清单、******交易明细、***与***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认证如下,1.被告提交施工日志,证实原告施工存在部分***,***经被告公司多次通知拒绝到庭参加会议,对***部分被告公司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反诉被告经质证对施工日志真实性认可,对反诉原告证实的问题不予认可,*****施工日志是因消防喷头要提高,而反诉原告已将吊顶安装完毕,*****、****是由于消防施工在先,管道、喷头过低,后期原告施工的石膏板已经封顶,封顶后后期按照效果图看,吊顶与地面过低,有改动**重新出图纸,后期因工程施工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进行施工。**对施工日志的真实性
予以采信。2.被告公司与**签订的返工协议,工程结算单,证实原告施工***部分由第三方**返工,卫生间防水,房间内地坪拆除重做,吊顶拆除重做,总计费用142,950元。反诉被告质证意见为:防水返工在被告出具的工程费用结算单中并未涉及,本人虽做了防水,但结算时没有计算费用,对房间地坪不予认可,喷淋当时并不是本人安装,但是喷淋安装过低,导致吊顶过低,地坪做出也过低,地坪本人只做了3间,返工协议上是40间,故对该**不予认可,返工是被告自己原因造成的。**对该**的真实性予以采信。3.反诉原告提交**********由监理拍摄的视频资料,证实6个房间防水漏水,管道渗漏水原告施工质量部分***。反诉被告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予认可,视频系被告自己拍摄,**对该组**结合其他**综合予以认证。4.转账凭证12张,证实被告向***个人账户转账78,310元。原告质证意见为款项是转至本人账户,但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当时还有其他零星小工要完成,就将工人调过去干活,这些费用支付给干其他活的工人了。**对该组**的真实性予以采信。5.反诉被告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被告支付***个人的款项,***又支付给了相应干活的人。反诉原告经质证对该**的真实性认可,对证实的问题不认可,认为该**只能证实被告**原告尽快施工,与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款没有关系,原告也没有给被告干其他的活。**对该**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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