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旺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50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 
【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旺林;陈强 
【当事人】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旺林陈强 
【当事人-个人】王旺林陈强 
【当事人-公司】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闫蓓蓓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陈阳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邱凯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蓓蓓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陈阳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邱凯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蓓蓓陈阳邱凯 
【代理律所】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旺林 
【被告】陈强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王旺林辩称,第一,对于上诉人所述的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陈强是在上诉人承建的工地受伤,纯属无稽之谈,工人王旺林和陈强二人的陈述,包括第一时间将陈强送往罗山人民医院先期行救治,转回信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的事实,已经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在艺墅公司承包的工地上。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艺墅公司为雇佣者,因此其主体适格,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本案的事实为2020年上诉人艺墅公司先打给电话,先打电话给王旺林,要求为其工程贴地砖,王旺林联系陈强等人一起前
往上诉人艺术公司承包的房屋内,与艺墅公司商谈价格的问题,当时各方均在场,约定了价格为每平方米工钱是35元钱,根据陈强的证词,与本案原材料均系上诉人艺墅公司提供的来看,足以认定上诉人艺墅公司雇用了陈强和王旺林等人,符合雇佣法律关系,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次,王旺林、陈强与艺术公司商谈工钱之后进场施工,陈强不是王旺林指挥管理,陈强本人也认可其受艺墅公司的雇佣,因此王旺林、陈强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第三,艺墅公司作为雇佣者未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第四,关于陈强是否系农村户口,这个由二审法院来查明事实后认定。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改判王旺林不承担责任。    陈强辩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王旺林的赔偿损失也应当由“艺墅工程公司”来承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王旺林都是受被答辩人“艺墅工程公司”雇佣并为其提供贴墙砖劳务,且答辩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理应由“艺墅工程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分析答辩人、被答辩人及陈强之间法律关系,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能够证实原审原告陈强确系在答辩人承建工地受伤,但本案到目
前为止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事实。本案就陈强眼部受伤的具体原因一审法院尚未查明,原审原告陈强也未能举证证实,陈强依法应证实其眼部受伤是在从事答辩人承包的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且就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等提供相应证据。在陈强受伤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分析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陈述有悖客观事实,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王旺林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陈强系被答辩人王旺林的雇员,其与被答辩人王旺林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1、本案答辩人将涉案工地贴地板工作发包给被答辩人王旺林,答辩人是定作人,与王旺林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王旺林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答辩人给付报酬。至于王旺林在承接工程后,怎么组织人员施工,施工人员工资怎么样支付及何时上下班,答辩人均不干预,王旺林只需在一定时间内向答辩人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即答辩人与王旺林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此外,王旺林系专业从事贴地板工作,经常承揽贴地板工程,然后组织召集社会闲余人员从事具体施工,本案陈强是王旺林雇佣的其与王旺林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陈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该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雇主王旺林承担。2、承揽人王旺林与定作人艺墅公司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王旺林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本案贴地板工程在承揽给王旺林后,王旺林完全是独立自主进行施工,
答辩人甚至未曾到过施工现场,至于王旺林如何安排施工、安排多少人施工完全是由王旺林自主决定。3、从工程款及劳动报酬的支付也可看出三方的法律关系,本案贴地板的工程款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前商定计价标准,在被答辩人完成工程后由答辩人直接向被答辩人王旺林支付,而陈强的劳动报酬是由王旺林按照每天固定费用标准直接支付。即根据工程款及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主体可知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王旺林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王旺林与陈强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4、王旺林承揽的是完成室内贴地板工程,且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社会生活习惯,其贴地板的施工不需要相关的资质,且王旺林系常年从事贴地板工作,答辩人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没有过错,陈强在贴地板工作中受伤,被答辩人王旺林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对陈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同意王旺林上诉状中,原审原告陈强系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的上诉观点。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关于三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上诉观点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王旺林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王旺林与陈强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本案的赔偿责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结合诉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1.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旺林之间是何法律关系;2.陈强由谁雇佣,在何处受伤;3.本案的过错及责任承担。第一,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根据接受劳务方的指挥与安排,为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劳务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案外人宋乾坤介绍联系王旺林铺贴地、墙砖,双方对于施工场地、铺贴规格等具体事宜进行了商谈,并约定工钱35元/平方米,即双方以提供劳务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第二,本案中,案涉家装劳务中的瓷砖粘贴由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旺林协商,劳动报酬亦由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王旺林个人,陈强并未参与前期家装事宜的商谈,而是在王旺林的安排下进场,按照王旺林交代的工作内容从事案涉家装劳务、并从王旺林处领取报酬。因此,陈强与王旺林之间成立雇佣或劳务合作关系。此外,根据陈强、王旺林的一致陈述以及相关入院就诊记录,均能够反映陈强在案涉工地干活时眼部受伤的事实,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本案不能证实陈强系在工地干活时受伤,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陈
强、王旺林在提供劳务时,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检查接收外,按照35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不直接管理、指导具体工作。而陈强的受伤系因与王旺林用铁钩钩堆放的袋装水泥时,铁钩滑脱击中其左眼所致。王旺林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他人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王旺林、陈强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家装劳务工作,在提供粘贴瓷砖劳务过程中,具体由王旺林、陈强自己操作,有王旺林、陈强利用自己的粘贴技术、经验、劳力进行瓷砖粘贴,事故的发生系王旺林、陈强自身疏忽大意、违规操作造成,王旺林、陈强自身均存在着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事故中的行为、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本院酌定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140195元×30%=42058.5元)、王旺林承担40%的责任(140195元×40%-14100元垫付医药费=41978元)、陈强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为宜。    综上所述,信阳艺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王旺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更多推荐

答辩,工程,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