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剑、西安紫苹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7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筱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白剑 
【当事人】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白剑 
【当事人-个人】白剑 
【当事人-公司】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 
【被告】白剑 
【本院观点】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审中,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主张在该售后维修中还应当扣除白剑工程售后安排他人维修产生的2700元,因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并未依法提起反诉,故一审不予论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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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19:19:17 
白剑、西安紫苹果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29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朱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剑。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筱滢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白剑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施工队合同协议条款》和《施工队违约责任协议书》,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合同约定保修期为5年,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以及可撤销情形,应当继续履行。白剑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代为维修的维修费。保修期目前还没有过,故不应当退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白剑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其本来负责家庭装修,但入职后让其还负责销售,且签订合同时,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未告知白剑。风险抵押金应当予以退还。拖欠白剑工程尾款1607元、工程提成款2072元、维修及解决售后部分款为5550元。
原告诉称     白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白剑与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签订的原施工队合同无效。2、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归还白剑交于的风险押金30000元整。
3、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归还扣款9600元。4、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归还白剑维修售后款项5550元。5、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支付拖欠白剑的工程款项1607元。6、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支付退钱白剑的工程提成2072元。7、要求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承担此次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1日,白剑与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签订施工队合同,约定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聘用白剑为其施工工程队,合作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合同对白剑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为:乙方(白剑)自愿服从甲方(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奖惩决定,每单工程质保金为2%的合同总额,乙方向甲方交纳3万元工程风险抵押金,乙方经甲方许可离开公司后,以书面离职手续为准,五年后退还此押金,退还金额不含因乙方不能正常履行维修义务或拒绝维修由甲方代修时从风险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对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为:甲方有聘用和解聘乙方的权利,甲方按双方协定以每一项工程的具体要求进度及时付款和验收结算,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签订每一项工程的具体合作条款,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施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施工队违约责任协议书,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当天,白剑
向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交纳了风险押金8000元后,在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公司担任工长。白剑在施工期间,紫苹果公司未央路分公司陆续从白剑工程款中扣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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