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立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2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
【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立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何猛
【当事人】杨立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何猛
【当事人-个人】杨立军何猛
【当事人-公司】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远进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向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远进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向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远进邵华向阳李超湘
【代理律所】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立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何猛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产品责任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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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对杨立军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二、杨立军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水费、水管维修费及平地绿化费用、鉴定费开挖取管费用、鉴定费四项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均是在杨立军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的认定。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四项损失的认定不合理,但未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至于返工损失,因鉴定机构无法在资料不齐全的基础上作出,一审法院认为应在确定返工范围以及返工方案后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确定,建议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返工范围及返工方案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后由双方
按比例分摊,并无不妥。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何猛对于杨立军在其店铺购买了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PE水管的事实予以认可。杨立军使用该批水管后出现管道破裂的现象即向何猛反馈,何猛亦及时通知了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看并对问题管道予以了更换;何猛、杨立军第一次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与第二次由一审法院组织在现场开挖提取的管材的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的管材质量不合格,并无不妥。何猛作为销售者,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杨立军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何猛与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约定,以及由谁承担最终责任,可另行主张。洪湖
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现场开挖提取的管材无喷码,不是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管材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管材均有喷码,且未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其他证据,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根据湖南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施工工艺的分析,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开挖取管过程中,对管道填埋的现场查勘及拍摄,认定杨立军的存在未严格按要求规范施工的情形,并据此认定由杨立军对自己的损失自负30%的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立军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上诉人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 二、由何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杨立军各项损失157691.1元。 三、驳回杨立军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3元,由杨立军负担6887元,由何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260元,由杨立军负担7807元;由何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34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2:03
杨立军、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民终2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进,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1083000000560。
法定代表人:谢从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何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立军与被上诉人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立军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由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杨立军全部损失;2、
返工损失一并判决由洪湖市荆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杨立军不存在施工不规范的事实,PE管破裂的主要原因是液静压强度和壁厚不合格,而非其他原因。《竣工验收报告》所记录的施工过程足以证明施工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拍摄照片不能反映现场施工的真实情况;2、返工损失应当一并判决,鉴定机构湖南锦星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就重新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可以通过现场勘察来解决,且返工肯定就是按照原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故其退还委托行为不合法。湖南和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中的返工造价208,520.11元,不仅仅是依据岳阳市建筑设计院的给水平面图和施工图作出,也是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丈量后得出的结论。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返工范围及返工方案,不仅在事实上不可能,现实中也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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