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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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蒲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X、名称为“把手(HC-31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五金企业,拥有近20000平米的生产基地以及在**设有700平米的营销中心以及拥有60多个专利产品。原告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门把手(HC-31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X,并且原告按时缴纳年费,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因该专利的独特设计及外观,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亦为原告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原告通过了解到的被告侵权产品以及产品宣传进一步观察比对,
发现被告所宣传的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均为门把手,均可用于安装在门上,便于用手开关,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并无差异,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另结合被告的陈述以及经营范围可知,涉案产品为被告生产。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此,**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3.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属于现有惯常设计,并未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被告也不知晓自身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4.被告*****仅系一家外贸公司,销量有限,所销售的产品需要订货,根本没有库存及专用模具;5.被诉侵权产品系其他厂家的业务员上门推销,在被告*****处存放样品,由公司进行试卖,也没有收费,样品上虽未标注厂名,但具有合法来源;6.即便两被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亦过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把手(HC-314)”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X。专利授权文本载明其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涉案专利设计产品的用途系用于把手,其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或照片为主视图。该专利至今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在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相关网页显示,名称为“***********”的1688网店展示有名为“***工厂批发内外销室内静音分体门把手卧室门把手家用门分体锁”字样的若干被诉侵权产品**,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工厂档案显示,该网店的经营者为被告*****。相关网页载明,*****是“一家集设计、开发、生产于一体的生产厂家,具有完整的生产链条;压铸、工艺、抛光、组装;拥有全套的生产设备和严格的质量管理意识。”工厂档案部分对其生产实力亦有宣传。**********,***********就此出具***********公证书。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在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进行若干保全证据行为,相关网页进行截屏打印。网页载明,在网址为“www.sokoth.com”的外文网站展示有若干款被诉侵权的门把手产品**。**********,***********就此出具***********公证书。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在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进行若干保全证据行为,相关网页进行截屏打印。网页载明,在“Made-in-China”网站上展示有若干款被诉侵权的门把手产品**。**********,***********就此出具***********公证书。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在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进行若干保全证据行为,相关网页进行截屏打印。网页载明,被告*****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展示有若干款被诉侵权的门把手产品**。**********,***********就此出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注册资本50万元,其经营范围:制造、加工:五金制品;销售及网上销售:五金制品、汽摩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配件、生活日用
品、眼镜(不含隐形眼镜)、塑料制品、劳保用品、家具、文具用品、化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被告***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若干合理维权费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费发票,***********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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