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场所门窗面积设计规范
篇一:《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相关规范内容解读 2009年7月9日住建部第347号公告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2、
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同时废止。
该标准实施半年来,仍有相当多参建单位对规范内容掌握不透,导致工程实施中违反该标准用错玻璃类型及规格的事件反复发生。 笔者通过对比JGJ113-2009及JGJ113-2003、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等标准,就此次规范调整涉及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
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
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3、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
1、综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9、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及《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62-2008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地弹簧门用玻璃及无框玻璃门;
(2) 有框门玻璃、无框门窗玻璃(无框门窗玻璃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3)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4)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
窗;
(5) 幕墙(全玻幕除外);
(6)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7)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8)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9)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10)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1)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2)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3)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
(14)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笔者解读:
(1)有框门窗玻璃大小问题
原JGJ113-2003第6.2.1条规定: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时,必须用安全玻璃,而小于0.5m2时,可以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第4.1.5条也要求大于0.5m2才选用安全玻璃。
而目前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条则要求有框门不论玻璃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因此应按照此新标准要求执行。
(2)无框门窗玻璃厚度
原JGJ113-2003第6.2.1条规定: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0mm的钢化
玻璃;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条规定: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因此无框玻璃应按照不小于12mm厚度执行。
(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中规定为“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门窗时应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
(4)关于室内隔断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3条规定(与JGJ113-2003要求相同):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有框玻璃应该是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夹层玻璃;无框玻璃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钢化玻璃。
(5)关于浴室围护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4条规定:浴室内淋浴隔断或浴缸隔断玻璃应选用符合下表1规定的安全玻璃,且浴室内无框玻璃应选择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此条规定与JGJ113-2003有一定差异,实施中应按新标准执行。
(6)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以及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玻璃,这点比较容易被忽视。
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2、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DGJ32/J16-2005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第9.5.1条、9.5.2条及9.5.3条要求:
9.5.1条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9.5.2条 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
(1)必须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
(2)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厚度不小于16.76mm。
(3)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5.3条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
(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10mm;
(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3)单块玻璃大于1.5 m2;
(4)沿街单块玻璃大于1.0 m2;
(5)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笔者解读:
(1)住宅工程同样要遵照本文“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中“第1点”若干规定。对于9.5.3条中与笔者解读不一致的,应参照上文笔者解读内容修改,即“无框门安全玻璃不应小于12mm厚,有框门不论面积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住宅工程中的塑料门窗玻璃距可踏面900mm的范围内应采用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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