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豪德光彩贸易广场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广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正常经营,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广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室内装修,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广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
公司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广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广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    凡在广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广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条    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广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运城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运城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一式两份及照片;
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7) 住户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三条 住户在取得装修许可证后,可到广场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广场物业管理处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上述手续完备后,广场物业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进场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二十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广场客户服务中心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施工人员出入广场需佩戴施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
第二十一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二十二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商铺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装修时间一般为800—2000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
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
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4、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5、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
6、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外面运送;
7、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
第二十七条 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
第二十八条 住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
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
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广场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广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三十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
第三十一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二条 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三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五条 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三十七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三十九条 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施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第四十七条 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任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广场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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