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李瑞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1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兵刘伟魏献忠
【审理法官】刘兵刘伟魏献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李瑞芳
【当事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李瑞芳
【当事人-个人】李瑞芳
【当事人-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王洋洋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王洋洋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广森王洋洋
【代理律所】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瑞芳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李瑞芳从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处接受房屋后,在使用过程中,涉案房屋的窗户出现漏风、漏雨的问题,且涉案房屋未过保修期限,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对窗户进行更换、维修。一审法院综合分析二份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采用李瑞芳对涉案房屋的窗户及配套委托鉴定的意见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0: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3日,李瑞芳与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瑞芳购买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棕榈泉小区20幢1单元28层2805号房屋,并就保修责任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约定门窗标准为断桥铝窗户(双层中空玻璃)。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的房屋交付李瑞芳使用后,李瑞芳发现涉案房屋窗户存在漏风、漏雨情况。双方就涉案房屋的窗户维修、更换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瑞芳就赔偿问题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瑞芳从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处接受房屋后,使用过程中,涉案房屋的窗户出现漏风、漏雨的问题,窗户的质量、维修属
于合同约定的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义务,且涉案房屋交付使用未过保修期限。关于本案李瑞芳主张的涉案房屋窗户出现问题导致损失的确定问题。李瑞芳举证其单独委托鉴定的窗户及配套损失的鉴定结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一审法院对窗户更换费用重新评估鉴定。关于该二份评估鉴定意见的采取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李瑞芳对涉案房屋的窗户及配套单独委托鉴定的鉴定采用的是市场法,鉴定评估意见中明确了窗户的材质,该材质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窗户材质一致,并明确了鉴定的价格中包含材料、拆除、工时的费用;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采用成本法(评估价值=重新购置价格×成新率),没有明确鉴定价格中窗户的材质,亦没有包含瓷砖的费用和拆除、安装需要的工时费用,综合分析上述两份评估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采用李瑞芳所举证的鉴定意见。即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李瑞芳窗户损失126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41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瑞芳更换窗户损失12600元及鉴定费15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改判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83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瑞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采信李瑞芳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悖公正,认定事实错误。
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李瑞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13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安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亮。
审理经过 上诉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瑞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被上诉人李瑞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改判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83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瑞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采信李瑞芳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悖公正,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瑞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李瑞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李瑞芳窗户损失12,600元、鉴定费1,500元;2、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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