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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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原告:***,*,**********出生,**,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君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住所地:******凯旋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2979.80元(以商品房总价1685963元为基数,按照日逾期利率0.02%,计算时间从*********开始至**********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违约金比例(每日万分之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减少答辩人逾期交付房屋,损害的是被答辩人逾期期间使用房屋或出租房屋获利的权利,因而其损失应以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为参照。被答辩人购买的******4幢1008室***为非住宅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46.29㎡,总价人民币1685963元,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违约金比例计算,每月违约金高达人民币10256元。根据58同城网站(www.58.com)******同类房屋出租报价及他人实际签署的租赁合同可见,******与案涉房屋户型面积一致,同为46.29㎡的房屋租金价格不超过4600元/月,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10256元
/月,是租金的两倍有余,显然属于过份高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达到每日万分之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违约金计算比例超过实际损失120%,显属过高,依法应当应予减少违约金计算比例。二、本案房屋于**********已完成交付,被答辩人主张超过该期限部分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为毛坯房,各方均同意本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交付给案外人************进行精装修,为此被答辩人与****签署了《委托装修协议》、同时也就交房事宜向答辩人出具了《委托验收函》,明确向答辩人指示其已委托案外人******代为毛坯验收、收房领取钥匙,并代为签收毛坯交房验通知及办理其他所有***。案涉房屋整体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具备了全部交付条件,答辩人于当日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于***********进行包含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4#楼毛坯验收,****验收后向答辩人出具了《开工报告》表示同意收房,并通知精装工程定于*******
***进场开工。基于以上事实,案涉房屋已于**********交付给被答辩人委托的代收人******并经验收合格,至此,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已经完成,被答辩人主张超过该期限部分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因***新冠肺炎**导致的完全停工期间(两个月)应免除违约责任,复工后受**持续影响的期间违约责任亦应当减轻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于**前的**********,合同约定的毛坯交付时间为**发生后的**********。**********,***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决定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年****,*****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一级调整为二级,同年*****,*****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二级调整为三级。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一条、第四条解答,新冠**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延迟履行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发生后,案涉施工项目被迫停工,自*************启动一级响应至同年*****调整为三级响应,历时两个月,案涉项目在此期间均因**管控措施处于停工状态,该期间答辩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扣除。四、本案逾期交付系因新冠肺炎**导致的客观**,答辩人对此并无明显过错,并已竭尽全力积极应对,依法应当减轻违约责任,否则确有违公平原则众所周知,政府对本轮新
冠**的应对措施是空前有力的,即便是答辩人**上收到复工许可后,因为***政府对外来人员采取14+7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各地人员返工、施工人员招工等方面均面临重大**,客观上无法短期内恢复至**前正常***,事实上直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即将交付的时间,甚至仍有大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还无法到场。此外,建设工程施工中各种材料需从****运至**,受**影响,上游企业的生产时断时续,交通运输也是人尽皆知具有种种管制,这些客观**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答辩人已经竭尽全力协调各种资源,做出了巨大牺牲来加快施工进度保交楼,甚至部分项目经理在情急之下都已经亲自撸起袖子搬砖了。答辩人也在**发生后情况明朗的第一时间向业主寄发告知函,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对项目交付延期产生影响及时进行了告知。可以说,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答辩人确实已经竭尽全力。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事求是的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答辩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确实是***
的,答辩人不仅对于逾期交房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甚至在克服**保交楼、顾大局、稳就业等方面已作出了值得称赞的贡献,本不应再被苛刻的追究违约责任。但即便如此,答辩人还是自愿在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下承担违约责任适当给予买受人补偿,以便在这个全**都无比艰难的时刻践行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适当平衡各方利益,同时也便于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综上,本案被答辩人实际损失折合约为每月万分之零点九,答辩人对逾期交房并无明显过错,逾期原因确系收***停工及持续受到新冠**造成的客观**所致,答辩人已经尽全力排除万难确保合同履行完毕完成交付,如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不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还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案违约金应以弥补损失为限,不应带有惩罚**,综合全案客观实际,将违约金比例调低至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一为宜。恳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4幢1008室商品房,建筑面积46.29平方米,总价款1685963元,买受人应当在***********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
三条约定,除***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35%(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同日,原告还作为委托方(业主、甲方)与************(以下简称******,施工方、乙方)签订委托装修协议与委托改造协议各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4幢1008室商品房进行装修、改造,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形式进行承包,不涉及费用,工程暂定在甲方与建设单位(即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后,于***********之前完成。
同日,原告还签署委托验收函一份,载明其购买了******4幢1008室商品房,委托第三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毛坯验收并领取钥匙,该单位可代其签收毛坯房交房验收通知并代理其办理毛坯验收所有手续。
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1685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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