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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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出生,**,住****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橱柜厨具批发零售。*********,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提供了借款。**********,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
通过手机转账和微信转账支付了该笔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
**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向**借款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提供了借款3万元。**********,**再次向**借款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提供借款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借款2万元。后**共计偿还借款39000元,另以卫浴灶具抵顶借款7000元,下剩借款14000元再未偿还。
**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向**提供借款6万元的事实,由其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截图予以证实,**共计偿还借款39000元,另以卫浴灶具抵顶借款7000元,下剩借款14000元再未偿还,后故**主张**偿还借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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