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涛、辛英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5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关宏涛;辛英含 
【当事人】关宏涛辛英含 
【当事人-个人】关宏涛辛英含 
【代理律师/律所】姜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梅 
【代理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关宏涛 
【被告】辛英含 
【本院观点】关宏涛与辛英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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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1:30:50 
关宏涛、辛英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35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关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辛英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宏涛因与被上诉人辛英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关宏涛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税金21540.4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及律师费;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是双方为了规避税收,协商延至满2年后办理房屋手续,并办理卖方委托买方单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公证是错误的。事实上,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了解当时税收政策,即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即签合同当时就存在增值税,但双方仍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本次交易的税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即被上诉人在明知有增值税的情况下仍愿意承担税费,而上诉人只有在被上诉人承担税费的情况下才愿意以1125000元的价款出售房屋。上诉人按照双方的约定于2020年8月3日办理了委托公证,将办理更名过户的权利委托给被上诉人,上诉
人办理完委托公证后就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出于省税钱的考虑想要两年后过户,完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上诉人并未有任何利益可以获取,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双方交易时即存在增值税,没有因为新政策导致增值税税额增加,新政策只是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不存在交易费用增加,不适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上诉人不应承担税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辛英含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购房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尊重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内容。国家税收新政策是2020年9月6日出台,在双方买卖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后,过户之前,在办理手续有效期内,应适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原告诉称     辛英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三)款,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税费增加部分的一半即21540.40元及违约金1173.93元(违约金计算从2020年12月27日缴纳税款后至开庭之日止,以本金21540.4元,109天,日万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关宏涛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购房尾款5000元;2.判令
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电费500元,水费330元,煤气费200元(办理入住时预先缴纳的费用,房子为清水房,一直未入住);3.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2月3日(公证书日期第二天)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暂计15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4.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9日,关宏涛(甲方)与辛英含(乙方)、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建筑面积87.9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1125000元;本次交易中的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时遇国家、本地区房产政策调整,造成交易费用增加,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甲乙双方无条件配合中介方过户,乙方给予甲方解贷叁拾捌万元,甲方无抵押后3天内与乙方办理委托公证,剩余房款柒拾肆万元公证当天由中介方监管,甲方公证给乙方后,中介将剩余房款给予甲方;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中介费定金不退,乙方押甲方房屋尾款5000元。
     又查明,2020年7月19日,关宏涛向辛英含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辛英含房屋
买卖定金2000元。2020年7月23日,关宏涛的代理人金鑫向辛英含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买方辛英含购房定金尾款18000元。2020年7月27日,辛英含汇入关宏涛账户360000元。2020年8月3日,辛英含汇入关宏涛账户740000元。
     又查明,2020年8月13日,关宏涛、金鑫向辛英含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关宏涛、金鑫,受托人辛英含,内容如下:委托人关宏涛与金鑫系夫妻关系,关宏涛名下由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为87.92平方米,新档案号为6-2-1368806,不动产证号为辽(xxx)沈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委托人拟将上述房产售于买受人赵桂兰(公民身份号码:21xxx56××××××××),由于委托人不便办理售房相关手续,特授权辛英含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项,并签署与委托相关的一切文件,委托人保留亲自接受房款的权利,房款请直接汇入委托人关宏涛名下的银行账户,并签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一切文件。委托期限从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2020年8月1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出具(2020)辽沈于证民字第4570号公证书,对《授权委托书予》以公证。
     又查明,2020年12月26日,涉诉房屋辽宁增值税发票载明:购买方为赵桂兰,增值税税率为5%,税额为43080.8元。
     又查明,涉诉房屋税收起算点从2018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2020年9月6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更,增值税免征年限从2年变更为5年。
     又查明,涉诉房屋尾款5000元,辛英含一直未支付。关宏涛预交水费330元、燃气费200元、电费500元,辛英含一直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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