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毅与关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5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毅;关雪玲
【当事人】孙毅关雪玲
【当事人-个人】孙毅关雪玲
【代理律师/律所】乔娟子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娟子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娟子
【代理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毅
【被告】关雪玲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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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03:42:39
孙毅与关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56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娟子,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雪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毅与被上诉人关雪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娟子,被上诉人关雪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关雪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孙毅一审提交房屋买卖材料,涉案房屋未满五年,且不是孙毅家庭名下唯一房产。在此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不能免征的,关雪玲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关雪玲在庭审中承认涉案房屋需要交纳个税,其明知涉案房屋的性质以及需要交纳个税的情况。3.一审法院认定购房合同已履行完毕,系认定事实错误。税务机关认定的涉案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孙毅。双方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关雪玲承担,应由其代孙毅履行个税缴纳义务。在关雪玲未提供已经为孙毅代为支付个税的证明文件或以孙毅名义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发票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合同履行完毕。4.孙毅不认可《个人销售已购房屋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
的第一页,只认可有其签字的第二页,第一页中“免征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印花税”的内容并非其勾选。5.涉案房屋的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免征税费项目,属于税法的强制法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免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关雪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毅的上诉请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税费由关雪玲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在关雪玲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无法向孙毅交付相关税票。
原告诉称 孙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关雪玲向孙毅交付出售北京市×区×寺×里×楼×单元18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发票、其他税票以及关雪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银行流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8日,孙毅与关雪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关雪玲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255万元。
2018年12月5日,孙毅与关雪玲及中介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将房屋成交价格变更为180万元,将房屋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为81万元,合计261万元。
2018年12月29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关雪玲名下。
庭审中,孙毅称双方交易涉案房屋时房款中是扣除了税费的,如果含税的话价格应该在310万元至320万元之间,其认为关雪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其前往税务局查询时,税务局也告知涉案房屋交易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雪玲表示涉案房屋交易时税费预估较高,但实际涉案房屋交易时因为已经满五年,所以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孙毅、关雪玲均提交了《个人销售已购房屋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其中显示免征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印花税,尾部有孙毅签字。孙毅表示该份文件是其签字,但上面免征税费勾选并非是其所勾选,其当时并没有考虑那么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完毕。现孙毅主张关雪玲向其交付税费发票及缴费的银行流水,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交易涉案房屋时个人所
得税系免征税费项目,孙毅亦表示税务机关的答复亦是如此,故孙毅主张关雪玲向其交付个人所得税发票及缴费的银行流水,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孙毅所称的其他税票,孙毅未能明确具体项目,且孙毅未能证明其有权索要相关税票,故对于孙毅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孙毅提交如下证据:个人存量房交易系统补正资料告知单截图以及居间人在2018年手写的应付税费单子,太阳宫税务局机打查询的卖方孙毅家庭成员及住房信息情况截图,孙毅与居间人之间谈话记录录音文字整理稿,居间人余祚登的出庭证言,均用于证明个人所得税没有免征;孙毅和关雪玲2020年12月4日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文字整理稿,用于证明关雪玲表示交完了所有税款,交完了个税。关雪玲对上述个人存量房交易系统补正资料告知单截图、居间人在2018年手写的应付税费单子、孙毅家庭成员及住房信息情况截图以及孙毅与居间人之间的谈话记录均不认可,对其与孙毅的谈话记录及余祚登的出庭证言认可。关雪玲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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