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国有房屋资产的管理,确保房屋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房屋资产和经营收益的流失,更好地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公用房屋指以各种方式取得、坐落于集团公司拥有使用权土地上、产权隶属集团公司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不包括已出售的职工住宅。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自拥有产权的公用房屋的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具体措施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行政保卫部作为集团公司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的取得、权属登记、调配使用、收益、处置等项管理职能。各单位按照房屋使用权行使
房屋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委托房屋管理部门开展集团公司公用房屋经营管理活动的工作。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用房屋开展对外经济活动。
第六条 财务部作为公用房屋资产账目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房屋资产的计提折旧、拆除核销、清产核资、组织年终公用房屋资产盘点等工作。
第三章 取得管理
第七条 新建公用房屋(含翻建、加层)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交付使用前,集团公司负责建设的部门应与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将建筑物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相关的电子文档资料移交档案室。
第八条 购买、调换(交换)所得的公用房屋,由投资部门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后,交由集团房屋管理部门调配使用,同时房屋所有权证移交档案室。
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九条 公用房屋按房屋使用性质,分为四类管理:
1.科研生产用房:从事科研设计、开发、工业生产、仓储的用房。包括各类实验室、厂房、库房等。
2.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3.保障服务用房:是指为集团公司提供各种基础服务的房屋,包括公用设施及各种配套用房、教育医疗卫生的设施用房、文化体育设施及社区活动用房等。
4.商业用房:是指集团公司按规划作为经营服务的房屋。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调整公用房屋分类,并根据各单位科研生产用房需求变化进行房屋调配。
第十一条 公用房屋使用价格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商业用房租赁价格以合同的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按照统一核定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审批租用的原则,并根据
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和动态管理。各单位各级负责人应当只在主要工作单位或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本人退休或调离时,应及时腾退配置的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房屋管理部门全权负责商业用房的一切
经营业务及相应的经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洽谈、签署合同),全权处理与承租单位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或仲裁时, 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 保障服务用房按照“功能明确、专房专用、规范管理”
的原则,合理规划、控制规模,由房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面积标准,并根据保障服务规模定期进行调整。保障服务用房费用逐步摊入房屋使用成本之中。
第十五条 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的日常管理,定期复核房屋质量和使用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和使用性质的安全。房屋的使用单位或承租人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除集团总部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外,都必须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公用房屋因集团公司区域规划或经鉴定为危房需整体或部分拆除的,拆除报废前须由组织拆除的单位将批准拆除的文件提交到财务部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销减固定资产账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十八条 按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规划要求对外出让房屋时,房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供相应产权资料和处置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出让处置和帐务核销手续。
第六章 维修及装修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要按照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第二十条 各类用房的大、中维修及专项维修项目,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集中办公的由房屋管理部门编制维修计划;分散办公且需集团公司投资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房屋管理部门初审并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维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装修改造房屋,其装修改造方案,必须经集团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对临时提出的房屋(道路)维护修缮(包括水、电、暖主进设施)申请,根据年度计划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在房屋结构出现危险或屋顶严重漏雨的情况下,在报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安排。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公用房屋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物业管理,
为各使用单位创造设施完好、节能减排、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等公共性服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用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质
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以集团公司房屋资产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除追究单位、部门主管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外,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违规单位、部门主管及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随意在隶属集团公司场地范围内, 私搭乱建、占据空地的,要追究主管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拖延缴纳房租的应按照欠缴金额缴纳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各单位主管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当不再使用集团公司调配的房屋时,应及时清退,严禁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出租给集团公司其它下属单位、外单位或个人。否则,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收回原调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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