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A
(规范性)
室内空气监测技术导则
A.1 概述
本导则规定了室内空气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仪器、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样品运输和保存、检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结果计算及评价。各类指标检验方法中已有明确要求的,以检验方法为准;没有要求的,可参照本导则。
A.2 点位布设
A.2.1环境要求
采样前,关闭门窗、空气净化设备及新风系统至少12h。采样时,门窗、空气净化设备及新风系统仍保持关闭状态,使用空调的室内环境,空调应保持正常运转。室内氡累积测量应在房屋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
A.2.2采样点数量
采样点的数量应根据所监测的室内面积和现场情况而定,应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水平。单间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m2~100m2应设3~5个点;100m2以上应至少设5个点。
A.2.3布点方式
多点采样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离门窗距离应大于1m。
A.2.4采样点高度
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在0.5m~1.5m之间。也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人在房间站立、坐或卧位的时间长短,选择适宜的采样高度。
A.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氡的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包括冬季),日平均浓度应至少采样20h,8h平均浓度应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应至少采样45min,根据检验方法的不同可连续或间隔采样。
A.4 采样仪器
根据各类指标在室内空气中的存在状态,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用于室内监测的仪器设备噪声一般应小于50dB(A),如噪声过大,应通过安装消音盒等方式减少室内噪声。
A.5 采样方法
A.5.1 一般要求
各类指标的采样方法参照检验方法中的具体规定,在经过方法适用性验证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采样方法参数,包括采样体积、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以满足室内空气监测要求,参考采样方法参数见表A.1。为便于室内监测需求,标准限值采用年均值、日均值和8h平均的指标,在检验方法允许的情况下,可先进行筛选法采样。颗粒物(PM2.5、PM10)、苯并[a]芘等指标因检验方法限制,无法采用筛选法,需直接采用累积法采样。
A.5.2筛选法采样
筛选法一般至少采样45min。如使用直读仪器,采样间隔时间为10min~15min,每个点位至少监测4次~5次,最终结果以时间加权平均值表示。特殊情况(如氡),按照不同检验方法要求,连续采样至少24 h(连续测量方法)或累积采样3 d~7 d(活性炭盒测量方法)。
A.5.3累积法采样
筛选法采样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年均值、日均值或8h平均限值要求的,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采样,根据检验方法的不同可连续或间隔采样,间隔采样的最终结果以时间加权平均值表示。
A.6采样记录
采样时要对现场情况、可能的污染源、监测项目、采样日期、时间、地点、采样点数量、布点方式、大气压力、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采样编号(采样点位、采样器、采样管等)及采样者签字等做出详细记录,随样品一同送到实验室。
A.7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按采样记录清点后由专人运送,运送过程中做好有效处理和防护,防止因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影响,使组分和含量发生变化。样品运抵后要与接收人员交接并登记,注意保存条件,并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A.8 检验方法
室内空气中各类指标的检验应优先选择表A.1中指定的方法。一个指标有多个方法的,应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选择对应的检验方法,若适用范围相同,可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第一
法为仲裁法。若使用表A.1未指定的方法,使用前应进行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并与指定检验方法进行比对,以保证不同检验方法获得的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A.9质量保证措施
A.9.1 气密性检查
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A.9.2 现场仪器校准
现场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计量检定。使用前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和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要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均要在负载条件下用检定合格的流量计进行校准,取两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采样流量的实际值,两次校准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5%。应尽可能在采样现场对采样器进行校准。
A.9.3 现场空白检验
现场采样时,一批采样管(膜)、一组培养平板,至少留两个采样管(膜)、一组培养平板不采样,并同其它样品管(膜)及培养平板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的现场空白,采样结束后和其他样品一同
送交实验室。样品分析时同时测定现场空白,若空白样品检验结果超过检验方法的测定下限或空白样品培养平板上有菌落生长,则这批样品作废。
A.9.4 平行样检验
每批样品采集过程中,均应采集平行样,平行样数量不得低于10%。每次平行样的测定值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20%。 A.9.5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应贯穿室内空气监测的全过程,前述条款主要针对室内空气采样,其余未涉及的内容可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A.10 结果计算及评价 A.10.1 浓度校正
气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等)的最终浓度是指参比状态下的校正浓度,其他污染物(如PM 10、PM 2.5、苯并[a]芘等)的浓度则为监测时大气压力和温度下的浓度。
对于气态污染物,采样体积按下式换算成参比状态下的体积,并计算最终污染物浓度。
……………………………(A.1)
式中:
V r ——换算成参比状态下的采样体积,L ; V ——实际采样体积,L ;
T r ——参比状态的绝对温度,298.15K ; T ——采样时采样点的绝对温度,K ;
P r ——参比状态下的大气压力,101.325kPa ; P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 A.10.2 结果评价
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的全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评价为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任一项指标的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评价为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单项指标的检验结果符合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评价为室内空气中该指标符合标准。
先做筛选法采样检验的指标,若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限值要求,可直接进行评价;若不符合本标准限值要求,必须按年平均、日平均、8h 平均的要求进行累积法采样检验,并根据此结果作为判据进行最终评价。
V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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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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