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2.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3.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
4.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5.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⒈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⒉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⒊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⒋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⒌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⒍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6.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7.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8.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高档消费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9.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10.如何对货车进行施封?
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应使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F及其施封号码。
11.施封锁哪些情况为失效封?
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实效处理:
①钢丝绳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拔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拔出;
②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③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12.卸车单位如何拆封
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13.管规对发生车辆代用有何规定
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
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治爱军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不再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14.装车后应做到哪些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措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的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15.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16.什么情况下在途中不做检查
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瑞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
17.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18.封印失效、丢失、断开或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
拍发电报并补封,是否清点货件由发现站确定。
19.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载的封印站名或号码与现封不一致或发生涂改。
核对站名,拍发电报。到站检查封印站名、号码。
20.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明封印号
编制记录证明现状继运。
21.未使用施封锁施封(罐车和朝鲜进口货车除外)。
拍发电报并补施施封锁
22.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封串联施封。
拍发电报并补封,如因车门技术状态无法补封时,车站以交方责任继运。
23.货车两侧或一侧在车门上部施封。
按现状拍发电报
24.施封货车的上部门扣未以铁线拧固(车门构造只有一个门扣或上部门扣损坏的除外)。
由发现站拧固。
25.车门窗未按规定关闭(损坏的车窗已用木板、铁箱、木箱封固的除外)。
由发现站关闭并拍发电报。
26.货物损坏、被盗。
拍发电报、编制记录进行处理
27.棚车车体、平车或集装箱专用牛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的可见部位损坏或集装箱箱门开启。
拍发电报,并由车站处理。
28.易燃货物未按规定苦盖篷布或未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拍发电报,编制记录补苫篷布
并采取防护措施。
29.篷布(包括自备篷布)苫盖捆绑不牢、被刮掉或被割危及运.输安全。
及时进行整理。丢失或补苫篷布时由发现站拍发电报并编制记录
30.货物装载有异状或超过货车装载限界;支柱、铁线、绳索有折断或松动,货物有坠落可能;车门插销不严、危及运输安全;底开门车用一个扣铁关闭底开门(如所装货物能措在底板横梁上,并且另一个搭扣处用铁线捆牢者除外)。
由发现站按规定换装或整理并拍发电报。
31.普通记录的管理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32.交接电报的管理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33.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撒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路局指定站)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34.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末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35.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36.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37.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重大、大事故的人员重伤事故;
2.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38.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和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以及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
39.货车封印失效、丢失、封印站名或号码无法辩认时,应记明失效、丢失和无法辩认的具体情况。
40.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票据、封套或补封记录记载不符时,应记明封印实际的站名或号码。
41.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42.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站车交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拍发电报。其内容包括普通记录反映的情况外,还应说明:
1.列车的车次及到达时间,货车的车种、车号,发现问题的简要处理情况;
2.棚车车体及集装箱专用车、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发生损坏时,应记明损坏位置和箱号。
43.货物运单与货票记载不符,而货物运单记载情况与货物相符时,应记明货物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符但货票××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
44.施封的货车未在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时,应记明“现车施封,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未记明施封号码”字样。
45.车辆技术状态不良时,应记明车种、车型、车号和车辆不良的具体情况,段、厂修单位名称及年月。
46.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47.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48.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
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
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
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
49.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
50.超限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51.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52.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
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
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
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
53.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54.涂打关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55.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锁铁卡紧。
56.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57.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一般不得超过2000mm;超过2000mm时,应按规定限速运行。
58.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59.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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