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转卖房屋,妻子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吗?
以案释法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共同生活在甲男名下的一套房屋里。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甲搬出去居住。不久后,陌生人张某来到此处,声称自己购买了该房屋,要求乙搬出。乙女认为张某是在欺骗自己,但张某出示了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确实属于其所有。无奈之下,乙来到登记机构,要求查询房屋过户时的资料。请问:乙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学法用法
丈夫甲私自将房屋转卖给张某,妻子乙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关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就是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登记资料,为了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登记机构应予配合。
这也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体现。可见,本案中,甲未与乙协商就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私自转卖给张某,乙作为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对此事应该有知情权。而为了保障乙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将过户登记相关资料提供给乙。因本条文明确规定了享有此权利的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所以乙在申请查询相关资料时,需携带相关证件,证明自己符合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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