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可以被
执行吗?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赵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李某名下的房产系婚后购买,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产。李某认为,其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遂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经形式审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该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张某不服该裁定,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赵某、李某婚后购买,购买时登记在赵某名下,案件成讼后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由此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予以执行,故判决准许对案涉房产执行。该判决经二审维持。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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