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防火防爆——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采暖是采用人工方法提供热量,使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仍能保持适宜的工作或生活条件的一种技术手段。根据设施布局,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局部供暖。其中,集中采暖由锅炉房供给热水或蒸汽(称载热体),通过管道分别输送到各有关室内的散热器,将热量散发后再流回锅炉循环使用,或将空气加热后用风管分送到各有关房间。局部采暖则有火炉、电炉或煤气炉等就地发出热量,只供给本房间内部或少数房间应用。有些地区也采用火墙、火炕等简易采暖设施,也有利用太阳能或辐射热作为热源的采暖方式。
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主要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生产工厂(库房)、汽车库等的采暖系统防火防爆设计。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建筑,对采暖也有不同的要求。
供暖系统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一、加热装置的选择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B类仓库严禁明火和电暖气片取暖。因为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的采暖系
统,其热风管道可能被烧坏,或者带入火星与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接触,易引起爆炸火灾事故。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生产装置的加热要求:
(1)为了防止纤维或灰尘积聚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对其进行加热和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当与加热管和散热器表面接触时,可能会导致燃烧和爆炸,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带肋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与工厂接触,导致燃烧,并在生产过程中放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
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供暖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供暖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可燃部件保持一定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管道与可燃部件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2.供暖和送风供暖设备的消防设计
(1)电加热设备和供气设备的电气开关应具有联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添加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配备电加热设备的供气管应由不可燃材料制成。
3.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管道沿线的保温材料迅速扩散到相邻房间或整个火灾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4.与加热管接触的气体可能导致燃烧和爆炸、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车库供暖设备的消防设计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车库内供暖设施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气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要使用炉子或其他明火加热方法,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当以下车库或维修车库需要供暖时,应提供集中供暖:
①甲、B类货运车辆车库;
②I、Ⅱ、Ⅲ汽车式车库;
③I、Ⅱ等级维修车库。
(3)Ⅳ汽车式车库、Ⅲ、Ⅳ等级维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车库的供暖部分不应与、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更多推荐

采暖,可燃,车库,管道,采用,供暖,设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