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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规定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炜东
  2013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
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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