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5/22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精神,考虑到乌鲁木齐市已执行新的拆迁补偿政策,推行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2003年土地级别已更新等变化,为更好地引导市场,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水平及有关定价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当调整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多层经济适用住房(不包含康居示范小区)的指导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按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两种计价方式计算的房屋销售总价格不一致时,以两种计价方式中的较低价为准。
  二、 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第一条规定的各土地等级的指导价可根据下列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整:
  1、 土地等级分界线临近区域,较低等级一侧的指导价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上一等级的指导价标准。
  2、 小区住宅密度(容积率) 低于1.5,指导价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为:住宅密度在1.5至1.4之间,最高不超过5%;在1.4以下,最高不超过10%。
  3、 自发文之日起,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或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影响房屋建造成本变动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在指导价基础上增加或扣减。
  三、 以上所述的指导价是指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即基准价)。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前,应按照整幢楼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包括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原则调整的指导价允许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为5%,下浮不限。开发企业不得超出规定的指导价及最高浮动幅度制定销售价格。
  五、 国家或自治区推行的住宅示范工程(含康居示范工程),以及其它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根据实际开发成本费用,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六、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之前,应按价格管理权限,到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或确定指导价。开发企业提出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 经济适用房价格申报表;
  (二)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用地及规划许可(两证一书)、施工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等复印件;
  (三) 需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指导价的,还需提供造价咨询机构鉴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格;
  (四) 属于本文第五条规定,核定住宅示范工程和其它类型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的,还需提供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造价咨询机构鉴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格,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审核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做出价格确认或定价决定:凡属本文第一、二条规定确认或调整指导价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凡属本文第五条规定核定住宅示范工程和其它类型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 经济适用住房的室内装饰及设备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
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1996〕136号)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室内装饰及设备情况,达不到新政办〔1996〕136号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房价中扣减,具体扣减金额由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单元、分户防盗门以及按设计要求附建的地下室等成本已计入经济适用房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另行计价销售。
  九、 开发企业未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价格定价确认手续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十、 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建设高档住宅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开发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减免的费用,重新办理商品房开发手续,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开发经济适用房;企业自愿开发的,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时,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开发成本。
  十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 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销售场所公开《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除《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标明的房价、代收代付费用及政府依法调整税费之外,再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十四、 本文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新计价房〔2001〕345号、新计价房〔2002〕12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工前或销售前定价的价格审核程序,参照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的定价办法,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对于按原定程序只批了预售价未批正式销售价格的进行全面清理。  2003年5月自治区计委、建设厅下发的新计价房〔2003〕810号文已对此项工作做了部署,凡是未落实的,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尽快落实,切实完成好预售价的清理工作。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砖混结构多层
框架结构多层
按建筑面积计价
按套内面积计价
按建筑面积计价
按套内面积计价
二级
1700
1870
1850
2035
三级
1650
1815
1800
1980
四级
1560
1715
1710
1880
五级
1480
1630
1630
1790
六级
1390
1530
1540
1695
七级
1340
1470
1490
1640
注:1、表中土地等级的划分依据2003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2、以上价格均含税。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o
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单位: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2]1258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七、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价格水平控制的通知》于今年三月三十一日试行期已到。鉴于乌鲁木齐市土地级别尚未更新,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变动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规定继续延期执行。
  以上请即通知所属执行。(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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