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将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并可召开见证取样专题会议,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制度的工作程序执行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全面、妥善、真实记录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台帐以及材料监督台帐(无需见证取样的材料、设备等)。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材料台账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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