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道堵塞,污⽔漫地,能起诉楼上全部业主吗?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2018年4⽉,某市⼩区201业主回家后被震惊了:家中地⾯已被马桶倒流的粪便、污⽔等布满。经清理、疏通发现,疏通出来的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和装修的⽔泥浆粉。因⽆法确定究竟谁是"始作俑者",201业主遂将楼上与其共⽤同⼀管道的业主共30家住户诉⾄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万余元。
也不知道是谁堵了我家⽔管!不⾏!你们要赔偿!
啥都没⼲还得赔你钱?让法官判!
法院审理
⼀审法院认为
堵塞物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来⾃于同单元所有住户(包括原告在内),也不能排除源⾃于建筑商施⼯时形成,现原告主张堵塞物系30名被告所致,证据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认为
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来看,原告和其他住户均存在未能合理使⽤公共下⽔道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30名被告中,有7名尚未装修⼊住,排除了不合理使⽤下⽔管道的可能性,不应承担责任。经充分考虑各⽅造成下⽔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应当承担责任的⽐例,酌定23名被告各承担1400元损失,原告⾃⾏承担其余损失。
部分业主不服,申请再审。
江苏⾼院再审
从疏通出的堵塞物来看,原告的损失系有⼈不当使⽤所致,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对他⼈的侵权⾏为承担举证责任。⼆楼以上的业主并不构成共同侵权;除实际侵权⼈外,其他业主并⽆致害⾏为,也不能适⽤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审裁判本质上是类推适⽤了"⾼空抛物"规则,但是,必须指出,"⾼空抛物"规则应严格限制类推适⽤。
本案系下⽔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论在致损⽅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均与⾼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因公共下⽔管道堵塞引发污⽔外溢导致⼆楼业主财产受损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空抛物"规则,仍应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原告虽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害后果,但并⽆充分证据证明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为、主观具有过错且⾏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江苏⾼院再审判决撤销⼆审判决,维持⼀审判决,即驳回
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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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原告,存在,承担,不能,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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