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
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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