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通 知
城区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广大经营业主:
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制定的《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办制定的《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日
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店名招牌管理,规范其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0-2014)》、《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凡在绵阳市城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市城区,包括: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招牌设置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绵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0-2014)》和《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街景风貌,一楼一式,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城市招牌。
第五条 招牌设置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楼一式,一店一招,一街一景”。
(二)实行一店一招。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或底层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店名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凡在绵阳市城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市城区,包括: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招牌设置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绵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0-2014)》和《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街景风貌,一楼一式,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城市招牌。
第五条 招牌设置基本原则
(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楼一式,一店一招,一街一景”。
(二)实行一店一招。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或底层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店名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按统一街景风貌选用色彩、材质。
(四)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活。
(六)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用房、改造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设置招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
(八)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不得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原貌,鼓励店面设置全玻门、商业橱窗的改造装修。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上张贴任何广告,包括公益广告。
(十一)宾馆酒店、银行网点、超市等服务行业设置显示屏,应按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批准。
(四)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活。
(六)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用房、改造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设置招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
(八)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不得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原貌,鼓励店面设置全玻门、商业橱窗的改造装修。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上张贴任何广告,包括公益广告。
(十一)宾馆酒店、银行网点、超市等服务行业设置显示屏,应按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招牌设置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应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单位名称、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以及电话号码等。
第七条 招牌设置文字要求
(一)招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二)招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商家店面开间不足5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2/3;店面开间在5米以上(含5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1/3或1/4)。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八条 招牌设置技术安全要求
(一)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
(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
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一楼顶部。
(三)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招牌,且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00厘米—130厘米,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因特殊情况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四层以下招牌不得设置;必须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市城管办审批。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第九条 招牌分区设置要求
市中心城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繁华商业区、商业街、中小街道、特殊区域按《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分类统一设计规划。
(一)一类设置区域为繁华商业区。招牌要体现时尚、创新的特点,招牌的设计可适当夸张,色彩相对多姿,亮化形式丰富,彰显绵阳科技城商业文化的独特魅力。
(二)二类设置区域为城市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招牌主要体现清新整洁的特点,设置时要控制规模、大小,应保持街道整体美观,照明亮度不宜过大,要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前提。
(三)三类设置区域为城区中小街道。招牌主要体现整齐统一的特点,要按照设置要求控
(三)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招牌,且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00厘米—130厘米,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因特殊情况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四层以下招牌不得设置;必须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市城管办审批。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第九条 招牌分区设置要求
市中心城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繁华商业区、商业街、中小街道、特殊区域按《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分类统一设计规划。
(一)一类设置区域为繁华商业区。招牌要体现时尚、创新的特点,招牌的设计可适当夸张,色彩相对多姿,亮化形式丰富,彰显绵阳科技城商业文化的独特魅力。
(二)二类设置区域为城市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招牌主要体现清新整洁的特点,设置时要控制规模、大小,应保持街道整体美观,照明亮度不宜过大,要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前提。
(三)三类设置区域为城区中小街道。招牌主要体现整齐统一的特点,要按照设置要求控
制招牌的尺寸大小,色彩搭配要协调。
第十条 招牌设置照明要求
招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外打灯,应当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
第十一条 招牌内容的审核
申请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并负责核准经营者的名称、字号、经营标。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的审批
按照《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需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城管办办理招牌设置的审批手续。招牌审批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一般实行即办制。特色街区、城市重大项目招牌、广告设置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一)店招设置申请(原件1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店招设置实景效果图(彩图1份),效果图上需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对店招设置位置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盖章;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及相关尺寸、材质、色彩。
第十条 招牌设置照明要求
招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外打灯,应当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
第十一条 招牌内容的审核
申请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并负责核准经营者的名称、字号、经营标。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的审批
按照《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需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城管办办理招牌设置的审批手续。招牌审批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一般实行即办制。特色街区、城市重大项目招牌、广告设置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一)店招设置申请(原件1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店招设置实景效果图(彩图1份),效果图上需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对店招设置位置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盖章;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及相关尺寸、材质、色彩。
(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第十三条 招牌设置监督管理
(一)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必须负责招牌的维护和安全,对招牌破损要及时修复,保持招牌的整洁、安全、完好。
(二)城管联合执法支队负责对辖区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业主及时整改。
(三)对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市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规定的,由城管联合执法支队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招牌设置特殊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
1.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依法注册登记的;
2.危及公共安全的;
3.损害市容市貌的;
4. 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5.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6.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7.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的(标志除外);
8.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的;
9.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的;
10.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面积在50㎡及以上的或超出本办法上述规定范围的招牌,原则上不能设置,但确有特殊需求的,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店名招牌的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灯光不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5.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6.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7.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的(标志除外);
8.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的;
9.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的;
10.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面积在50㎡及以上的或超出本办法上述规定范围的招牌,原则上不能设置,但确有特殊需求的,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店名招牌的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灯光不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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