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1
【字 号】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
【施行日期】201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现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照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对应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 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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