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南府规〔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府规〔2018〕3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加快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奖励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20%计算。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10%计算。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不予奖励。
二、连片青苗补偿
连片青苗是指建设项目用地上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果、蔬菜、林木、水面养殖等我市常见的农、林、水经济作物。连片青苗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一年生以内(含一年)种植作物和普通林木、水面养殖,属于生长初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三级计算;属于生长中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二级计算;属于生产后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一级计算。
(二)属于多年生种植作物或名贵林木, 前期投入较大或经济价值较高的,可参照园林绿化苗木给予评估补偿。
三、住宅房屋认定
按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为已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用于居住生活的私有住宅房屋;
(二)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并与主体住宅房屋结构一致且整体建设的其他房屋;
(三)正在进行建设且显著用于居住用途并已经完成结构封顶的房屋。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面积核算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以被拆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拆迁补偿认定条件的人员,按人均80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
(二)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对已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按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三)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部分(先计算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计算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最后计算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给予足额补偿,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的80%给予补偿。
(四)补偿人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以补偿人口人均80平方米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补偿费用。实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前一款规定计算补偿,与人均住宅房屋80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的,按实有住宅房屋评估价核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差额补助;按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实有住宅房屋指导价格标准核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被拆迁房屋属于多种结构并存的,核算差额补助时先计算框架结构,其次计算砖混结构,再计算砖木结构,最后计算简易结构。
(五)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外,被拆迁人还有其他手续不全和无手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后、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按相应结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
(六)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属于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能按规定及时自行拆除或积极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可按相应结构助拆费标准给予补助。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一)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房屋,或住宅房屋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应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并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但当次拆迁范围内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
(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已被拆迁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扣除已支付拆迁补偿、补助费和已发放临时过渡费后,支付其余拆迁补偿、补助费。
(四)拆迁补偿费计算:
1.评估价补偿方式
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合法房屋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单价。
补偿金额=分类评估单价×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2.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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