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6.04
【字 号】厦房住保〔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房住保〔2021〕30号
 
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市住房保障中心、安居集团: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厦纪办〔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为切实整治公租房(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空置等突出问题,规范公租房管理,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4日
 
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厦纪办〔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公租房(含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严格整治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借转租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租房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空置等问题点题整治,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查处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和提升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满后,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唯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死亡除外;
  (二)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部分产权的除外;
  (三)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满后,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
  (四)保障性租赁房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规定共同申请的;
  (五)承租人将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六)承租人将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长期无故空置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5月底~6月上旬)
  1.市住房局牵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全市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火炬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方案。
  2.在小区门口、楼道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政策海报,向承租户宣传专项治理内容,突出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在市住房局官网、安居集团官网、官方媒体公开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地点、受理渠道等(详见附件3);组织承租单位开展座谈会,宣传租后管理政策和注意事项,提倡承租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报告并整改违规行为。
  3.市住房局牵头,组织召开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动员部署大会。
  (二)全面排查,专项查处(5月底~8月底)
  1.针对全市所有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于7月下旬完成一次承租人拥有其他住房情况排查。
  2.针对合同期满后的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开展户籍、收入、共同申请人情况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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