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
供电配套费标准
一、南京市180—230
二、上海市 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11月)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 
六、西安市  95元(可调10%)(2010年8月)
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
八、武汉  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
九、威海  92元(可调10%)(2010年1月)
十、山东淄博  103元(可调10%)(2010年)
十一、安徽省合肥  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
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
、南京市180—230
二、上海市  外环(2007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
、南昌市95——115元;
、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
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长春市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二、关于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收取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试行全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统一标准,不再按具体工程量计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统一标准为: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120元;架空线配电工程每平米100
元。开发(建设)综合住宅小区中的公建面积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执行;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质的公建面积(敬老院、公办幼儿园、所、小学、中学、社区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采暖、二次供水用房等)按住宅收费标准的40%执行。综合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基本容量配置部分按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对用电容量有特殊配置要求的用户可在基本配置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标准,住宅用户按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提高10%,经营性用房按超基本配置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
非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供电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研究制定。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建议长春市政府对该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监管办法,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电力工程收费“一费制”的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2、请你市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各方面反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我委。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择机确定,报我委备案。
2004年11月19日
吉林省发改委
五、 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
收费标准及界定
供电配置容量
供电设施工程费(元/m2
备注
商品住宅(含公建设施)
4kW/户(90m2以下)
115.00
1、每提高1kW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10%
2、二类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的住宅项目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1.1系数计收。
3、一类高层住宅(19层至32层)住宅项目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1.3系数计收。
4、一类高层住宅(33层以上)住宅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双方协商确定标准系数;不能协商确定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5、开发小区容积率低于1的项目的收费标准以1.1系数计算。
6、开发小区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收费标准以1.1系数计收。
6kW/户(91m2-120 m2
8kW/户(121m2-150 m2
10kW/户(151m2
保障性住房
4kW/ 90m2以下)
88.00
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173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行。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
                                                                                      2011年6月
六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 每平方米95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
电量为21亿千瓦时。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8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小区由业主承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小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
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据了解,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变”两种基本模式。“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目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
而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用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具体来说,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每千瓦时0.60元,高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
(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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