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01
∙【字 号】济政字[2014]101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济政字〔201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理清行政权力、理顺职责关系,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大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加快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实现济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三定”规定,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10个类别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梳理,逐条逐项登记。对部门红头文件确立的权力事项、内部管理事项,一律不能纳入清单。
(二)坚持简政放权原则。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的类别和性质,落实责任主体,不允许搞选择清权、变通清权,回避责任事项。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机构职责和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范围
纳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由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事项。其他行政权力,是指前9类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如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如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宏观管理权力(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理清行政权力事项
1.清理部门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
2.清理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事项。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上级统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3.部门编制行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形成自查报告。各部门经过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自查,在确保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编制行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形成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二)严格审核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重点在行政权力的取消、转移、冻结、下放上下功夫。
1.权力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2.权力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3.权力冻结。冻结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
4.权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外,按照方便办事、提高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原则上下放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三)重新规范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市2008年公布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及时补充、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从制度和程序上抑制和减少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由各级政府印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中公布同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监督电话等。
(五)建立权力运行平台。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整合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一库四平台”管理,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并结合上网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需要优化内部流程,通过网上政务大厅提供便民服务。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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