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目    次
前    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运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运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运算仍按主管部门原运算规则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治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说明。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    言
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照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治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公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该规程依照我市规划国土治理和房地产权治理的实际需要,依据GB/T17986-2000对建筑空间的面积运算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成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实施细则。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程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不够严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05年4月,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和谐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要对2000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的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了近年来显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体会,在充分考虑我市在国土资源治理、都市规划治理、房地产权治理等方面的差不多要求和专门需要的基础上制定。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中的一样及专门情形的运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地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运算和统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
GB/T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地势图图式
CJJ8-99        都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运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运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分栋进行。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运算。
3.1.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1.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样情形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预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要紧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要紧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运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运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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