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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