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2⽉②)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12⽉②
01
问:对实⾏统⼀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的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件规定:“⽬前,对实⾏统⼀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不⼀。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为的第(三)项所称的⽤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以下情形之⼀的经营⾏为:
⼀、向购货⽅开具发票;
⼆、向购货⽅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02问:纳税⼈扣除⽀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2016年5⽉1⽇起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纳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中扣除⽀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从分包⽅取得的2016年4⽉30⽇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30⽇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从分包⽅取得的2016年5⽉1⽇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地所在县(市、区)、项⽬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03
问:制造业中⼩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中⼩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业分类中⾏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2021年11⽉1⽇起施⾏。”
04问:内部退养领取的⼀次性补贴怎么交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内部退养的个⼈在其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资、薪⾦,不属于离退休⼯资,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个⼈在办理内部退养⼿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次性收⼊,应按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份进⾏平均,并与领取当⽉的“⼯资、薪⾦”所得合并后减除当⽉费⽤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税率,再将当⽉⼯资、薪⾦加上取得的⼀次性收⼊,减去费⽤扣除标准,按适⽤
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个⼈在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资、薪⾦”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份的“⼯资、薪⾦”所得合并,并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05
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地使⽤权所⽀付的价款是否计⼊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就业单位城镇⼟地使⽤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地使⽤权⽀付的价款、开发⼟地发⽣的成本费⽤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积的2倍计算⼟地⾯积并据此确定计⼊房产原值的地价。”
06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税⼏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出现了⼀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功能或使房屋满⾜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2006年1⽉1⽇起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税⼏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卫⽣、通风、照明、煤⽓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压缩空⽓、⽯油、给⽔排⽔等管道及电⼒、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下⽔道、暖⽓管、煤⽓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07
湖北省制造业⾼新技术企业城镇⼟地使⽤有什么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新技术企业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规定,2021年1⽉1⽇⾄2025年12⽉31⽇,对湖北省制造业⾼新技术企业城镇⼟地使⽤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08问:制造业⾼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被取消后是否要缴纳城镇⼟地使⽤税?
答: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新技术企业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规定,⾼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制造业企业,⾃被取消⾼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40%的城镇⼟地使⽤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40
%的城镇⼟地使⽤税税额标准⽽少缴纳的税款,纳税⼈应于公布取消⾼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09
问:纳税⼈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2021年6⽉1⽇起,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税、资源税、⼟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个或多个税种时,使⽤《财产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件、条款同时废⽌。”
10问:税务机关能否为⾏动不便的残疾⼈提供上门的办税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关爱⽼年⼈和残疾⼈等特殊⼈员做好纳税缴费服务⼯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规定,对确因⾝体⾏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法前往办税服务厅且⽆法委托他⼈办理税费业务的,根据业务办理事项和合理需求,经征纳双⽅沟通⼀致,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11
问:2022年的纳税申报期具体规定?
问:2022年的纳税申报期具体规定?
答: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3⽉、7⽉、8⽉、11⽉、12⽉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当⽉15⽇。
⼆、1⽉1⽇⾄3⽇放假3天,1⽉申报纳税期限顺延⾄1⽉19⽇。
三、2⽉1⽇⾄6⽇放假6天,2⽉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23⽇。
四、4⽉3⽇⾄5⽇放假3天,4⽉申报纳税期限顺延⾄4⽉20⽇。
五、5⽉1⽇⾄4⽇放假4天,5⽉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19⽇。
六、6⽉3⽇⾄5⽇放假3天,6⽉申报纳税期限顺延⾄6⽉20⽇。
七、9⽉10⽇⾄12⽇放假3天,9⽉申报纳税期限顺延⾄9⽉20⽇。
⼋、10⽉1⽇⾄7⽇放假7天,10⽉申报纳税期限顺延⾄10⽉25⽇。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了解或咨询: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个⼈所得税处、财产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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