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
欧阳光明(2021.03.07)
(2011-08-09 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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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 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
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
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院06年成立,自有房产原值5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500万元,,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将一栋房产原值100万元的小楼作为对外经营之用,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问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4元/平方米)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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